[法学]第十一讲个人所得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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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十一讲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讲 个人所得税法 主讲人:刘剑文 本讲主要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征管 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模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沿革及其发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特点 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法 广义: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就是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纳关系的基本法,即《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模式 分类所得税制度 亦称个别所得税制,是指把所得依其来源的不同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税的所得税制度。 综合所得税制度 亦称一般所得税制,是对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依法宽免或扣除后,依法计征的一种所得税制度。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 亦称混合所得税制,是将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兼收并蓄,实行分类课征和综合课征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沿革及其发展 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是于1980年9月2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其主要适用对象是外籍人员,包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在合并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基础上,根据1993年10月31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又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其内容主要是针对当时投资不足、消费疲软的经济特点而取消了储蓄存款利息的免税待遇。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特点 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征税面小,税负从轻,扣除从宽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积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人,即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居住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临时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临时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在我国的自然人; 2.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而居住在我国境内不满1年的自然人; 3.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自然人。 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的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照税法规定,下列哪些应该承担个人所得税的无限纳税义务? A.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B.S是日本人,1999年6月-10月在中国境内居住,回国15日后,1999年12月到6月一直在中国境内居住。 C.D是美国投资方派驻中外合资企业的代表,本年度内多次回国,累计85日。 D.A是某高校的外籍教员,暑假时回国2个月。 下列收入哪些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A.MIKE是美国人,为履约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报酬在美国境内支付。(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B.G出租其所有的机器,在中国境内使用。(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C.王某承包国外的建筑工程项目,对方在中国境内支付了必要的报酬。(王某为本国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D.H回国后,将在中国境内的房产转让取得的收入。(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 A.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B.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C.王某为本国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D.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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