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经济法.ppt

  1. 1、本文档共5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法学]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内容提要 1.概述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略)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的义务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的义务 6.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7.国际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8.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措施和保全货物 1.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跨国界的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各国管理对外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 法律渊源 (1)国际公约:统一私法国际学会主持的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的公约 (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通则,2000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国内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条约。它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经过近10年的努力完善的,除英国、日本、韩国等还没有参加外,我国及其主要贸易伙伴已经加入。 《公约》的要点: 《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围。 我国对《公约》提出的两个保留 《公约》、合同约定、国际贸易惯例之间的法律效力 《公约》调整的合同范围(1) 国际性的标准 《公约》采取了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国际性的标准,而不是以合同双方的国籍为标准。即使双方属于同一个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我国的国际性标准比较广泛,一般认为当事人有外国国籍的、标的物在外国的都认为属于国际合同,与香港、澳门、台湾方面的买卖也视为国际性买卖。 (1)关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的保留。中国认为,只有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时,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才适用《公约》 (2)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中国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这是我国加入《公约》时提出的保留,在我国没有提出撤销前,该保留仍然是有效的。即凡是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则不适用《公约》来处理。但不是说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就无效,因为可以适用其它的法律来解决。 ——但是我国的《合同法》(1999)在此点的规定上已与公约约定基本一致 《公约》、合同约定、国际贸易惯例之间的法律效力 《公约》没有适用的强制性,允许合同当事人完全排除适用,也可以删减或变更有关规定。合同特别约定、约定的国际贸易惯例、《公约》之间的法律效力,依次从大到小排列。 由此可见,《公约》属于可以自动执行的公约。即如果双方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且在合同中没有排除《公约》的使用,则《公约》就适用于它们订立的买卖合同。 《公约》的局限性 仅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并且未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法律问题。 第一,对以下三方面与买卖密切相关的问题未作全面规定。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订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性、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等未作规定) (2)货物所有权及其影响 (对卖方无货物所有权对买方的影响或不能向买方转移所有权或何时转移等问题未作规定) (3)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此问题不涉及) 第二,《公约》没有绝对强行的效力,只是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时才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贸易的国际惯例(1)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由国际法协会制定,共21条,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制定,对EX、FOB等六种术语作了解释,在北美洲国家影响较大,在使用时要注意与其他惯例的区别:如 《修订本》将FOB也细分为六种,其中只有第五种与《通则》相近,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但是该术语的出口报关责任在卖方而不是卖方,FOB Vessel 国际贸易惯例(2) 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规则》 均由国际商会制定,是有关国际贸易支付方面的重要惯例,他们确定了在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面银行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贸易惯例,一旦合同约定适用就具有了和法律一样的效力,即构成为双方之间的法律。没有纳入合同的,也可以在其它法律没有规定时参照适用。 例如:买卖合同采取CIF术语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就要适用必威体育精装版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有关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1)国内法的效力 国内法原则上只在其领土内和对国民有必

文档评论(0)

jiupshaieuk1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6212135231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