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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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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存、产品存放的库房、场地,生产管理的办公条件; (二)有适应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适应产品生产需要,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四)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3。 第十条(有关分包责任及分包单位资格) 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工序或者检验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制造单位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无损检测的分包单位,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或者有相应无损检测能力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被许可产品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形成质量手册、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见附件4。 第十二条(申请监督检验的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产品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第三章 制造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 (许可基本程序)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厂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公告。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现场取样及型式试验、审批、发证、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 制造单位向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 (六)质量手册; (七)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注:境外制造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或者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当附中文译本或者附加英文译本。 第十五条(受理) 审批机关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单位,审批机关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二份申请表返回申请单位。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单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其中一份申请表返回制造单位: (一)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由于制造单位原因,18个月内不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制造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的确定) 工厂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一个压力管道元件制造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由制造单位约请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一个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约请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产品试制) 工厂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的规格及数量试制产品,并且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型式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试制产品。 第十八条(工厂许可的鉴定评审) 工厂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制造单位产品试制结束后,(出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或者产品铭牌; (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 (六)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且停止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制造单位义务)制造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督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自 200年月日起。年1月日原发布的《》同时废止。 附件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表 许可项目 许可 级别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产品限制范围 类别 品种(产品) 压力管道管子(金属) 1 无缝钢管 A1 含公称直径DN≥100mm无缝钢管的全部无缝钢管 材料、规格 A2 公称直径DN<100mm的无缝钢管 B 公称直径DN<100mm的无缝钢管(不含锅炉、热交换器用无缝钢管) 2 焊接钢管 螺旋缝埋弧焊钢管 A1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必须具备生产L485、1016Χ14.6mm产品的能力) 材料、钢级、规格 A2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钢级不超过L485)、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 A3 低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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