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安全控制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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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安全控制程序

JM(OHS)P4621-2008矿井通风安全控制程序 1范围 本程序目的是规范矿井通风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瓦斯、粉尘、火灾事故。 本程序适用于焦煤集团各矿井和关职能部门。 2职责 2.1焦煤集团总工程师负责通风作业安全技术管理。 2.2焦煤集团通风管理部 a.编制焦煤集团年度“一通三防”工作计划; b.编制、修改、完善焦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c.编制焦煤集团“一通三防”各种设计、措施及方案; d.编制焦煤集团矿井风量计算方法; e.审批矿井年度反风演习计划; f.审批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方案、风量计划; g.审批“一通三防”所需设备仪器仪表、材料计划; h.审批矿井防灭火设计; i.审批通风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通风设计方案; j.审批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q.组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m.组织召开焦煤集团通风例会; n.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通风作业安全检查; o.负责委托相关方对风机性能、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鉴定、煤层自燃性和煤尘爆炸性进行鉴定。 2.3焦煤集团生产技术部参与通风管理部组织的通风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通风设计方案的审批。 2.4焦煤集团机电工程部负责物资设备的采购审批和设备的验收。 2.5焦煤集团通风实验室 a.负责矿井瓦斯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瓦检仪、甲烷测定器、氧气检测仪的标校工作; b.负责矿井粉尘测定; c.负责委托相关方对风表进行标校。 2.6焦煤集团救护队 a.负责对井下防火墙的温度、空气成分进行测定和分析; b.负责启封矿井密闭和排放瓦斯。 2.7焦煤集团安全监察部负责通风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8焦煤集团劳动人事部负责组织作业人员体检、安全技能培训。 2.9焦煤集团工会负责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及发放、使用的监督检查。 2.10矿井通风作业的安全管理 a.矿长负责组织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实施; b.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矿井通风作业的安全技术管理; c.矿井通风管理部负责编制通风设计方案、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瓦斯检查计划、年度反风演习计划、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方案、矿井通风设计、矿井防灭火设计、矿井安全监控设计、矿井瓦斯抽放设计、矿井通风设施设计和矿井煤层注水设计; d.矿井瓦斯抽放站负责编制矿井瓦斯抽放设计; e.矿井安全监察部负责通风作业的安全检查、事故汇报; f.矿井机电动力部负责供电检修管理; g.矿井通风区队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h.矿井物资申报员负责物资申报。 3工作程序及要求 3.1人员要求 3.1.1各煤矿矿长必须具有的证书、学历、工作经历,见JM(OHS)P42-2008《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教育管理程序》条款4.3.1。 3.1.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的证书、学历、工作经历,见JM(OHS)P42-2008《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教育管理程序》条款4.3.2。 3.1.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的证书和须满足的基本要求,见JM(OHS)P42-2008《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教育管理程序》条款4.3.3。 3.1.4老工人经矿井、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由授课人填写《安全培训记录》。新工人经焦煤集团、矿井、区队“三级”安全教育,按JM(OHS)P42-2008《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管理程序》执行。 3.1.5作业人员须熟悉生产工艺流程。 3.1.6作业人员在作业中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3.1.7作业人员的体检要求,见JM(OHS)P42-2008《职业病防治管理程序》条款4.9。 3.2建筑物及设施要求 a.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煤巷不超过5.0m,岩巷不得超过10m。 b.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c.不得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d.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e.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用红砖和料石建筑。 f.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g.矿井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红砖和料石砌筑,并装设2道防火门。 3.3通风系统 3.3.1主要通风设施的建筑与安装 3.3.1.1主要通风机性能参数设计 矿井通风管理部技术负责人按照JM(OHS)P4616-2008《矿井工程设计安全控制程序》执行。 3.3.1.2申报设备 矿井物资申报员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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