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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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院(系、部、科)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院(系、部、科)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雇用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主体和供应商 第六条 成立“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作为学院的集中采购机构,后勤处设备办负责办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价8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由后勤处设备办自行采购,办理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八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九条 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规定准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外国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有效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学院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院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须公开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按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文件精神执行。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时,一般应实行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被邀请的特定供应商一般由采购机构和后勤处设备办商议确定。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第十四条 采购价格弹性不大的标准规格的现货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供应商替代的; (二)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50%,因而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继扩充的; (五)从残疾人机构,慈善机构采购的。 第十六条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应尽量通过符合海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形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学院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购置单价为1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首先应属于本年度计划购置范围之内,申请人应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申购表”,由主管院长负责审批,成批采购须经项目论证。 第十八条 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主管院长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各院(系、部、科)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后勤处、计财处采购小组进行审核,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 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院用电主管部门或后勤处审批。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均实行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明确一名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根据学院审核同意下达的每年项目设备购置总经费额度情况,于每年年底编报全年仪器设备购置清单,报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后勤处设备办。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投标程序规定如下: (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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