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民诉法课件10_三编下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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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民诉法课件10_三编下5

第五章 执行 一、相关立法情况 二、执行组织设置 三、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 四、执行启动 第五章 执行——修订变化 五、重要制度 执行异议/执行担保 执行承担/委托执行 执行和解/执行回转 六、重要规定 参与分配/执行措施/继续执行 七、执行中止、终结、结案 1、依申请执行 什么意思? 什么条件? * 一、立法情况 哪三种立法体例? 我国是哪一种? 见 P427 二、执行组织设置 原则:审执分立 除外:2种情况 人法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与审判庭分离,未与人法分离) 1、民、行案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支付令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2、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三、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 专利、海关、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法 其他——…基层人法 4、具体行政行为 修订后: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结案的判、裁、调(民、刑、行) 一、人法自己审理案件中制作的,生效的 谁作谁执行(审判庭) 2、支付令、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 国内仲裁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法 涉外仲裁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法 1、我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 二、非人法审理案件中的法律文书,生效的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法 3、公证债权文书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法 5、外国法院、外国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决 同上 2、人法依据《仲裁法》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执行管辖 执行根据 类别 说明 2、我国仲裁机构 国内仲裁机构:一般仲裁机构 特殊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涉外仲裁机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执行管辖补充:“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外国法院判决——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外国 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外国仲裁机构——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释说明 4、公证债权文书 ????根据司解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四、执行启动——两种方式 2、主动移送执行 什么情况? 三种,见P443 P442 解释 一、修改稿:申请执行时效——变化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原来是:先发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不,才可强制。) 二、执行期限 1、 2007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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