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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一节 概 述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承担追诉与审判职能的国家机关。 ??? 二、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第二节 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二节 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的任务 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二节 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的主要职权: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 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第二节 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体制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审判机关: 高级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建设兵团高级人民法院分院) 中级人民法院:各地、市、州(盟)及在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各县、县级市、市辖区的人民法院 第二节 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一)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相当于高级法院);各大军区、兵种军事法院(相当于中级);基层军事单位军事法院(相当于基层) (二)铁路运输法院(各铁路局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铁路分局的人民法院(相当于基层)) (三)海事法院(中级)(不管辖刑事案件) 第二节 人民法院 (二)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有权进行解释。 第二节 人民法院 三、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 (一)独任庭(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二)合议庭(三人以上的单数审判人员) 具体组织形式: 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节 人民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授权核准的死刑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的审判组织,应当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另行 第二节 人民法院 组成相应的合议庭。原来参加审判的审判人员不能成为该合议庭的成员。 (三)合议庭的组织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各成员地位平等,评议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合议庭评议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记入笔录。全体合议庭成员应在合议庭笔录上签名并在判决书上署名。 第二节 人民法院 2、审判长主持和组织合议庭的活动并指挥法庭审判的进行。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台议庭时,由院长成庭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案件的审判长。 (四)审判委员会 1、性质: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2、组织原则:审判委员会会议由本院院长负责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节 人民法院 3、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4、审判委员会与独任庭合议庭的关系: 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多数人意见为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合议庭应当据以作出判决或裁定.但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判决书上不署名,而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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