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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第四章 我国土地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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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第四章 我国土地制

第四章 我国土地制度概述 第一节 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一 土地所有权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征用或征收制度 1 土地征用或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何谓“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土地征用或征收特征: 1)、土地征用或征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 2)、征用或征收土地具有强制性; 3)、征用或征收土地具有补偿性; 4)、征收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征用征用是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所有权人暂时丧失物的使用权。 3国家集体土地征用或征收应遵循的原则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4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偿费 。 3)青苗补助费。 4)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 :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土地所有权整理制度 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所有权整理: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调整的制度。 二 土地使用权制度 (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所有者将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或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目前,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土地用途确定;出让的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三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土地使用权出租,即国家将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国家缴纳租金的行为。这种方式,出租的年限一般较短,每年缴纳的租金较少,承租人承受能力较强,容易被承租人接受。目前,有的地方已普遍实行了这一有偿使用方式;有的地方正在进行试点。 (3)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即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国家股,国家从企业生产利润中取得相应的股息。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国家向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 (4)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即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被授权的公司和投资机构负责该土地的保值、增值,并可以凭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授权委托书向其他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者租赁方式配置土地。 (5)收缴土地使用费或者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者与中国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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