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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计生政策法规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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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计生政策法规培训

2012年亚运村街道计生政策法规培训 2012年11月26日 一《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晚婚晚育问题 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为晚婚。 晚婚奖励假要求:双方均为初婚,即第一次结婚。结婚是男女双方的一个行为。 晚婚奖励假:晚婚奖励假7天。 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法定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7天”(京政发[1982]111号);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一孩生育服务证 二孩生育服务证 (一)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范围: 1、双方初婚或再婚未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 2、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辖区内的已婚育龄夫妇。 3、在本辖区的驻军女军人 办理时间: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 (二)领取《生育服务证》的途径 1、单位女职工:在档案存放单位(本单位) 计生部门领取 2、单位男职工: A:女方本市户口,到女方存档单位领取 B:女方外省市户籍,待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到男方户籍所在街(乡)计生办领取 特殊情况: 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档案存在社保所) 4、女方为外省市户籍、 男方为亚运村户籍 凭女方户籍地有效的生育证明(计生部门办理的“生育服务证” 或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进行审核合格后,重新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原籍办理的做为应备材料存档。 (四)办理《生育服务证》须查验的材料: 1、办理《生育服务证》必须查看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2、再婚未生育子女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复印件,需存档。 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二孩) 以“累计子女数”为统计标准 为“1”:办一孩生育服务证 为“2”:为二孩生育服务证 为“2”以上: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一)“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北京市人口计生委《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2004]12号)进行批准。 认定标准(一)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夫妻双方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和申请人的户口本、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以上证明均由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此项生育政策执行。 “双方父母”,指申请生育的夫妻的亲生(养)父母,即双方父母4个人,均只生育过一个子女。 认定标准(二)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现存活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其再婚证明。 认定标准(三)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朝阳区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流程图 优生优育——为育龄待孕妇女免费发放叶酸片 服务对象:户籍在亚运村地区的已婚待孕或怀孕三个月的育龄妇女;女方为婚嫁且男方户口在亚运村的,暂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流动已婚待孕育龄妇女; 应备材料:本人户口本原件;身份证;结婚证;婚嫁人员还需男方户口本原件; 持应备材料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领取; 六、流动人口的管理与奖励政策 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与验证 办理范围: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 办事处 办理时间: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 提交时间: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 提交部门: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 限期办理:在接到督办通知单起3个月内补办 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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