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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 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等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变更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对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累计总额与同期累计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政策。 三、认定机构 1、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 主要职责: 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三、认定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2)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3)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4)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中介机构及专家评审 (一)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2.中介机构的职责 (1)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中介机构及专家评审 (二)专家评审 1、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1)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具备《重点领域》内相关技术专长。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相关技术领域内熟悉子领域技术的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5倍;(2)建立专家聘任制度,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由认定机构将专家备案表(附3)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该领域专家开展认定工作。 3.专家职责:(1)审查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2)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及主营业务等进行评价,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附4),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3)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5),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为认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五、税收优惠及罚则 (一)税收优惠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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