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事故-民航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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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事故-民航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民 航 處 Civil Aviation Department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危險品通告第 1/2013 號 鋰電池事故 過去數星期,本處共收到五宗發現危險品的報告,全部涉及 入口香港或從香港出口的鋰電池。在這些個案中,有三宗涉及鋰 電池着火或正在緩慢燃燒。雖然所有火警其後都得以撲熄,而且 無人受傷,但事故反映托運人( 即付運人與貨運代理人) 犯了嚴重 缺失,現撮述如下: 1. 使用虛假說明或說明不足  在首宗個案,托運的鋰電池在空運貨物文件中訛稱為 “ 塑膠模具” ,這些鋰電池其後着火。  在第二宗個案,托運的流動電話鋰離子電池在貨運文件 中只稱作“ 電池” ,其後發現這些鋰離子電池正在緩慢燃 燒。  在第三宗個案,托運的流動電話在空運貨物文件中訛稱 為“ 電器用品( 包括充電器和電線) 但沒有電池” 。貨運代 理人遭查問時聲稱,使用虛假說明是為了防盜。 2. 不正確使用包裝說明  在另一宗涉及鋰電池正在緩慢燃燒的個案中,在根據包 裝說明 965 第 I I 節付運的包裹內的筆記簿型電腦鋰離子 電池數目,超過每個包裹只可以有兩枚電池的上限。  在最後一宗個案,根據包裝說明 965 第 1A 節付運的鋰離 子電池,每枚電池都沒有按包裝說明規定以個別的內包裝 件包裝。再者,外包裝件所印的第 9 類危險品標籤也遠小 於 100 毫米乘 100 毫米的指定尺寸。 鋰電池的處理 鑑於在空運時若不當處理鋰電池可引致非常嚴重的後果,本 處現提醒托運人( 即付運人與貨運代理人) ,在托運鋰電池時務須 遵從以下守則: 1. 鋰電池必須通過測試,證明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 第I I I 部分第38.3 小節所列的安全標準。 2. 必須使用正確的內包裝件保護鋰電池,以免鋰電池短路。內 置鋰電池的設備必須加以保護,以防不慎啟動。 3. 必須在空運提單準確列出鋰電池所屬類型及其包裝說明。 4. 根據包裝說明965 第I I 節付運的鋰離子電池數目上限,是每個 包裹八枚電池芯或兩枚電池。至於不超過2.7 瓦特小時的電池 芯和電池,每個包裹的裝載量上限只是淨重2.5 公斤。 5. 只有在合成包裝件內每件個別包裹的外包裝件都屬堅固剛 硬,並符合1.2米跌撞測試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根據包裝說 明965 第I I 節使用合成包裝件。請注意,供其他交通工具使用 的散件或內層盒子,或不符合跌撞測試的規定。使用合成包 裝件的托運人( 即付運人與貨運代理人) ,有責任核實所用的 合成包裝件符合規定。 如對本通告有任何查詢,請致電 2910 6981 或 2910 6982 ,與 航空安全事務主任( 危險物品) 聯絡。 – 完 – 發出日期: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通告的電子版本可於以下網址下載 h t t p : / / w w w. c a d . g o v. h k / c h i n e s e / D G A C . h t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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