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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抗震救灾环境应急监测方案
附件三:
陕西省抗震救灾环境应急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5月12 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 级地震,陕西省也受到影响,
为了保证在出现次生环境突发事件时能及时开展监测并上报监测数
据,特制定《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应对次生环境灾害应急监测方案》(以
下简称《方案》)。
二、应急监测范围
全省十个地级市抗震救灾期间的饮用水源地、大气、重点污染
源和风险污染源应急监测。
三、应急监测内容
(一)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密切监视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遭受意外污染的情况,对全省
25 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水源地名录见附一。地
表水水源地监测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表1进行监测;地下水水源地监测项目按照《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9)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周一次。
2、在水质出现异常或获知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时,增加监测断
面、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地表水水源地:在上游设立2~3 个预警
监测断面,监测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 20 —
表1和表2共29 项进行监测;地下水水源地:监测项目按照《地下
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根据情况
加密监测。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受地震影响的宝鸡、汉中市环境监测站对管辖的大气自动站
的站房结构、仪器设备、电力供应、通讯线路等方面设施认真进行
一次排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省环保局。
2、对地震影响受损的站房要及时修复,并保护好仪器设备。对
仪器运行状况受地震影响的设备应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
术规范》HJ/193-2005及《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
规定(暂行)》总站综字2007(44)号文的要求进行一次零/跨校准。
3、供电中断的大气自动站恢复供电后,各监测仪器应进行一次
校准,PM10 应进行一次流量校准。
4、各自动监测站要保证监测数据传输通畅。
(三)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
1、重点工业污染源监测:各地环保局应密切关注重点污染源排
放情况,尤其关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污染源,
如采矿工业、冶炼工业、加工工业、氯碱、化肥、石油炼制、石油
化工等。特别是受地震影响较重的汉中、宝鸡市应按照国家环保总
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函[2007]93号)
确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工作。
废水污染源监测4 项必测项目(pH、COD、氨氮及废水流量)和
— 21 —
2项选测项目,选测项目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确定;最近一周
内应安排一次监测。
废气污染源监测 2 项必测项目(SO 、废气流量)和 2 项选测项
2
目,选测项目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确定,最近一周内应安排
一次监测。
对于出现异常情况和治理设施损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排放污
染源,要按照各地制定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预案立即开展
应急监测,并将结果及时上报省环保局。
2、城镇污水处理厂:各地环保局应密切关注污水处理厂处理及
排放状况。特别是受地震影响较重的汉中、宝鸡市应按照国家环保
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函[2007]93
号)确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监测工作;监测项目为《城镇污水
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和表2规定的项目
共19项;最近一周内应安排一次监测。
对于出现异常情况和污水厂处理设施严重受损、影响处理能力
的污水处理厂,应加密监测频次,每周最少监测一次,并将结果及
时报告省环保局。
3、其他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污染设施:各地环保局应重点关注
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等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设施。对于
受到地震影响严重而造成污染物泄漏的,按照各地制定的突发环境
污染事件应急监测预案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并将结果及时报告省环
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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