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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分类:
1. 实体民法:以确立主体平等地位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典或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的规范性民事立法文件。
2. 广义民法:实质=广义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包括是人团体之间)以及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主体私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只调整具有法律权利义务意义的社会关系。
1.人身关系:
(1)人身:指作为人的人格和身份
①人格:生命,身体,健康,肖像(物质性人格要素)
姓名,名誉,荣誉,隐私,信用(精神性人格要素)
②身份:人在家庭或团体等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名分。
(2)人身关系: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只调整私人之间和团体之间的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人身关系。
特点:①要求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②以实现主体私人人身利益为目的
2.财产关系:
(1)财产:人体以外对人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支配的事物。①有体财产;②无体财产
(2)财产关系:人们之间以财产为客体以具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是私人(包括私团体)之间,以及私人与其他具有独立自我利益的团体之间发生的以私人或团体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a.要求主体地位平等;b.要求这种财产关系的发生应体现主体的自主自愿,c.以直接实现主体之私利为目的
分类: 财产归属关系:财产归属于特定主体的利益直接支配范围,其他任何人不得妨害其支配的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财产的归属或利用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的转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四.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民: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经:市场经济关系中,主体之内在关系对社会公共经济秩序的影响关系。
2.调整方法不同:
民:运用确认主体平等地位和实行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
经:采取对私人经济关系从外部进行国家干预的方法。
3.法律地位不同:
民:以个人为权利本位
经: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五.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民: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劳: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联合劳动关系(具有团体性)
2.调整方法不同
六.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2.民事法;3.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4.行政法规;5.地方法规;6.行政规章。
(二)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性文件
(三)国家政策
(四)习惯
(五)判例
(六)法理
七.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范围:自实施之日起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
2.空间效力范围:及于指定该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权力所管辖的地域范围;
3.对人的适用: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法人,其他与民事主体有关的组织)
八.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法是民法演进的基础
2.《法国民法典》是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的标志。(1804年)
3.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够具有独立的人格,平等地享有主体资格,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平等地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1.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地位;
3.民事主体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都有权要求他人承担责任。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结社自由,所有权行使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
1.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
①当事人有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的自由;
②当事人有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的自由
③当事人有选择其行为方式和相对人的自由
**④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权利和相对人的自由
⑤当事人有选择权利救济方式的自由
2.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自主协商而达成的合意具有优先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效力)
3.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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