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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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推荐】××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股份公司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不包括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第三条 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生产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可实行适当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方式和考勤办法,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工时制度 第四条 公司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各岗位的工作性质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公司对以下因生产特点和工作性质需连续或不间断作业的岗位人员,可以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建筑施工现场的生产(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 2、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轮班职工(如工业生产企业车间的生产人员)。 3、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单位的部分职工。 (二)公司对以下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公司领导班子及各级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经理班子副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 2、市场开发人员、营销人员等具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3、办事处等长期驻外人员。 4、非生产性的小车司机,从事长途运输工作的汽车司机、装卸、押运及相关辅助工作的人员,部分值班、保卫人员。 5、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三)公司对除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岗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与工会协商拟订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清单,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的工作特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职工实行的工时制度;对因职工岗位调整需要实行不同工时制度的,应及时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各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作息时间。 (一)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部分工作性质特殊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具体作息时间由各单位本着方便工作、有利于职工健康的原则,参照公司总部或业主等单位的作息时间科学做出规定。 (二)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工作时间总数为2000小时,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年累计延长工作时间总数不得超过432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安排休息1天。 工程施工单位的后勤服务人员和机关管理人员每工作日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8小时。 (三)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可在确保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实行弹性工作和休息。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在计算职工每个工作日(班)的工作时间时,不包括其间职工休息、用餐的间歇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时间。 (一)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是指职工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是指职工因自身的合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第三章 假期规定 第八条 职工除正常公休日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况还可享受以下假期: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护理假、哺乳假、节育假、工伤假、病假等。 第九条 职工本人需要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的,单位可根据工作安排,酌情给予事假,一次连续休事假不得超过1个月,一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职工休假(除探亲假外)以当年或当期为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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