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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典地税系统预防涉税犯罪讲座
地税系统预防涉税职务犯罪讲座之二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又一次座在这里,与你们共同探讨职务犯罪问题。感到很高兴,也非常荣幸。上次我们主要探讨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今天受你们杨局长邀请,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下有关涉税方面的渎职犯罪问题。有些人认为:我只是一名普通税务人员,既不是局长,也不是所长,无职无权,只要把握住不收人家的礼,不贪公家的钱,这些犯罪都与我无关。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收别人的礼,贪公家的钱装进自己的腰包属于贪污受贿犯罪的范畴,俗语称作是“揣腰包”的犯罪。一般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即使没收别人的礼,也没占公家的钱,如果你没有正确履职,或履职过程中没尽到责任,给国家财产、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这是渎职犯罪,称作是“不揣腰包”的犯罪。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逊色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性,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方面,甚至超过贪污贿赂犯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个例子,就能证明这一点。最近我们县检察院立案查处的国税局高某玩忽职守案,一起案子给国家造成8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而我们检察院立案件查处的十几起贪污案子,加起来的涉案金额也没这么多。所以渎职犯罪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是很严重的,而且渎职犯罪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人民的工作生活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害了法律的尊严。
下面就渎职犯罪的概念、涉税渎职犯罪的含义;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表现形式;涉税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及易发生的环节;预防涉税渎职犯罪的对策等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
一、渎职犯罪的概念
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渎职犯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在国际上也称为腐败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涉税犯罪的类型很多,包括偷税罪、(立案标准: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一万元,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10余种。这些涉税犯罪主要是危害税收征收管理,这类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有时少数税务人员也会参与,但对税务人员应以上述犯
罪的共犯来定罪量刑,而不应以税务渎职类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税渎职犯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程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税务人员渎职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五类并涉及8个罪名包括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包括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罪及徇私舞弊不移交案件罪)、泄漏国家秘密犯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这里,我们主要是探讨涉税职务犯罪,涉税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也就是只有我们税务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
(1)玩忽职守犯罪,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未进行实地调查致使纳税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所构成的失职犯罪,就是属于玩忽职守罪。
典型案例:发生在我县国税系统的高某、张某玩忽职守犯罪。
高某曾任县国税局某分局副局长、张某曾任国税局某分局税管员。2006年3月份,柘城县某木业加工厂与上海瑞源进出口公司签订木柜销售合同,上海公司要求每月供应五六十万元的货物,由于木业厂没有这么大的生产能力,上海公司法人刘某要求木业厂法人施某虚开增值税发票,并按约定比例给其提成。施某同意后,木业加工厂便与另一公司签订虚假委托加工合同,增加其与上海公司的销售额。2006年6-10月份,木业加工厂以该厂生产、委托加工产品的销售额增加为由,向柘城县国税局某分局提出增加增值税发票份数。作为监督管理人员的某分局副局长高某与税管员张某,没有对木业厂的生产、委托加工货物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便在木业厂申请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销售额属实。亦没有对该厂生产与加工的货物,销售给上海公司时核对查验真实,便在上海公司产品购销报验单上签字确认货物属实。2006年7-11月份,木业厂给上海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77份,销售额677万余元,上海公司以此退税88万余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高某、张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由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滥用职权犯罪,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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