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协议的发展及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现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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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的发展及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现状

新资本协议的发展及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现状 巴塞尔资本协议发展历程1975年由西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瑞士巴塞尔倡议建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其主要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该委员会就有关银行国际监管事宜,制定了一系列巴塞尔资本协议。纵观该协议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提出阶段。20世纪80年代拉美债务危机促使西方银行监管理念发生重大的转折,即由以总资产大小为实力象征转变为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在这一新监管理念作用下,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订了第一个全球金融界的“游戏规则”——《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业内称为“旧资本协议”)。该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对十国集团“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Active?Banks)提出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这份协议的推出对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有效运行、建立国际银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及其广泛运用,在1988年资本协议片面强调资本充足率的观点影响下,一些银行发生了重大损失,如1993年底资本充足率远超过8%的巴林银行,1995年1月还被认为处于安全期,该年2月末就破产并被接管。促使银行业人士开始关注市场风险对银行的影响。第二阶段: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调整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有三个文件来完善旧资本协议。1996年初十国集团签署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其核心内容是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量化并计算相应的资本要求。此补充规定为银行处理市场风险制定了统一标准,也为国际银行间以及非银行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了条件。1997年9月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原则,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的变化与监管新趋势。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突出强调了操作风险对银行的影响,建议对操作风险提出设立最低资本标准,同时对利率风险的管理也提出了要求。第三阶段: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全面修订阶段。上述补充规定与报告都是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发展与完善巴塞尔资本协议,但缺乏一个对银行监管的整体思路和方法。况且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中还存在诸多与金融环境不相适宜之处。如在信用风险权重上,以是否是经济合作组织(OECD)成员国为划分标准,采取“国别歧视”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科学;银行信息披露方面也不够规范。在此背景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决定对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进行全面修改,并于1999年6月发布了修改后的资本协议第一稿,此协议被称为新资本协议第一稿。2001年1月16日该委员会在第一稿的基础上发布了经过修改后的新资本协议第二稿。2003年4月到2003年7月底该委员会向全球银行业就新资本协议第三稿征求意见 第四个阶段:后金融危机的反思与提升阶段。国际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发达经济体的主要金融机构在业务模式、发展战略方面存在的根本性缺陷,以及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必须进行全方位的金融监管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危机暴露出的缺陷。因此,巴塞尔委员会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巴塞尔协议III》达成一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将于今年11月在韩国首都举行的峰会上批准《巴塞尔协议III》2013年1月1日起巴塞尔协议的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监管者对于本轮金融危机的反思,即在现有规约的基础之上,不仅上调了针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比例要求,新增了资本缓冲要求,更注重银行资本的“质量与成色”,并配合以流动性约束,其目的在于确保银行经营的健全性,进而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并防范危机重演巴塞尔协议III9月12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在瑞士举行,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就加强银行业监管的 《巴塞尔协议III》(下简称 “协议”)达成一致。该改革方案主要涉及最低资本要求水平,包括将普通股比例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协议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协议将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则从现行的2%提高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协议维持目前资本充足率8%不变;但是对资本充足率加资本缓冲要求在2019年以前从现在的8%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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