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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应急预案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忻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在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西省安监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除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外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2)跨县(区、市)行政区的重大事故;
(3)县(区、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4)市委、市政府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5)市安监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市安监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救援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市安监局成立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综合、应急管理和矿山安全监管的副局长、总工程师。
成员单位:办公室、安全生产协调科、煤炭科、非煤矿山科、综合科、财务科、应急救援中心。
(1)办公室: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市安监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省安监局、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省安监局、市委、市政府报送《值班信息》,
同时抄送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接收省安监局、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地点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综合科: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市委宣传部、驻忻记者站、忻州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科:根据市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煤炭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非煤矿山科:提供非煤矿山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财务科:负责必要的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并跟踪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7)应急救援中心:根据市安监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市安监局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见7.1 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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