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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文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2010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程序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如下:
第一步 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与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二步 工会提出意见;
第三步 用人单位研究工会的意见,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步 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五步 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注意事项
1、行使解除权的主体
行使解除权的用人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具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人。
2、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等有关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第三,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例如可通过给劳动者发放规章制度手册、组织劳动者学习规章制度等方式告知,但需要保留劳动者本人签字领取规章制度手册的花名表、劳动者亲自书写的学习心得等资料,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规章制度,才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方可作为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合法、有效的依据,否则,其效力就大打折扣了。
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母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仅对该分公司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对母公司及其他分公司的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子公司的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反之亦然,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母公司的劳动者也不具有约束力。
3、处理结果的送达方式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第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特快专递)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信封以及特快专递上详细注明邮寄的文书名称及份数。
第三,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时,应选择地市级以上的公共媒体,切勿选择内部发行的报刊或者企业电视台。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用人单位务必按照上述规定给劳动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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