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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弃置拆建物料摘要-审计署
管理棄置拆建物料
摘要
1. 建築和拆卸 (拆建) 活動所產生的棄置拆建物料,可分為能在填海和平
整地盤項目中重新使用的惰性拆建物料 (例如石塊、瓦礫和泥——下稱填料),
以及須予處置的非惰性拆建物料 (例如廢竹、廢木和其他有機物質——下稱非
惰性建築廢物)。
2. 根據《廢物處置 (指定廢物處置設施) 規例》(第 354L 章),棄置拆建物
料可送往下列設施處置:(a) 兩個由土木工程拓展署 (土拓署) 管理負責接收填
料的公眾填料庫;(b) 兩個由土拓署管理負責接收並將填料送往兩個公眾填料
庫的填料轉運設施;(c) 兩個由土拓署管理負責接收按重量計填料含量多於
50%(下稱惰性含量規定) 的棄置拆建物料的篩選分類設施;(d) 三個由環境保
護署 (環保署) 管理負責接收按重量計填料含量不多於 50% 的棄置拆建物料的
堆填區,分別為新界東南堆填區、新界東北堆填區和新界西堆填區;以及 (e) 七
個由環保署管理的離島廢物轉運設施,其所接收的棄置拆建物料不限填料含
量,此等物料並會被送往新界西堆填區處置。
3. 在 2014 年產生的 2 100 萬公噸棄置拆建物料中,有 1 956 萬公噸 (93%)
為可重新使用的填料,餘下的 144 萬公噸 (7%) 則為送往堆填區處置的混合拆
建物料 (同時含有填料和非惰性建築廢物),為同年在堆填區處置的廢物總量
542 萬公噸的 27%。環保署表示,新界東南堆填區和新界東北堆填區只可應付
全港的廢物處置需求至本世紀二十年代後期。審計署最近就政府在管理棄置拆
建物料方面的工作進行審查。
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
4. 自 2006 年 1 月,政府就處置棄置拆建物料實施收費計劃 (下稱收費計
劃)。在該收費計劃之下,將棄置拆建物料送往公眾填料庫和填料轉運設施處
置的收費為每公噸 27 元,篩選分類設施的處置收費為每公噸 100 元,而堆填
區和離島廢物轉運設施的處置收費則為每公噸 125 元 (第 2.4、2.5 及 2.16 段)。
— iii —
摘要
5. 重大部分成本未能收回 2003 年,在審議收費計劃期間,政府告知立
法會,收費計劃的收費水平是根據使用者自付原則和悉數收回用作處置棄置拆
建物料設施的建造費用和經常開支而釐定。然而,審計署留意到,在 2006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期間,收費計劃的收費水平未曾作出調整,以致未能收回
重大部分就棄置拆建物料處置服務的成本。以 2014-15 年度為例,篩選分類設
施、公眾填料庫和堆填區的收費僅為相關處置服務成本的 33%、44% 和 63%。
在 2006-07 至 2014-15 年度期間,估計未能收回成本的總額達 38.11 億元。收費
水平將於 2017 年 4 月起調整 (第 2.8 至 2.11 及 2.17 段)。
6. 沒有每年就成本及收費水平進行檢討 根據《財務通告第 6/2006 號》,
管制人員須每年檢討費用及收費,並因應需要就費用及收費作出調整。然而,
審計署的審查發現,儘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財庫局) 在 2006 年年中至 2014 年
年中期間曾重複提出要求,但期內環保署和土拓署並沒有就處置棄置拆建物料
的收費水平及相關成本進行任何檢討,亦沒有向財庫局提交檢討結果 (第
2.18 及 2.21 段)。
7. 就收費計劃採取的執法行動有不足之處 根據《廢物處置 (建築廢物處
置收費) 規例》(第 354N 章),主要承判商在承辦價值 100 萬元或以上的建造工
程時,須於獲授予該合約後的 21 天內向環保署申請開立一個繳費帳戶,使環
保署可就處置有關合約的棄置拆建物料向該承判商徵費。承判商在未有開立繳
費帳戶的情況下,不能將拆建物料送往政府的相關設施處置。因此,未有開立
繳費帳戶的承判商可能會非法棄置拆建物料。在 2005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2 月
期間,就開設繳費帳戶而提交的 19 453 宗申請個案中,有 2 724 宗 (14%) 未有
遵守 21 天的時效規定。然而,環保署只就 338 宗個案提出檢控。其餘的
2 386 宗 (2 724 減 338) 個案,申請人平均在獲授予相關工程合約後 78 天才提交
申請 (由 22 日至 5.8 年不等)( 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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