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与通信]第二节、各国的产品责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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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通信]第二节、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第二节、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依据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以以下几种法学理论为依据的:(1)疏忽说(theory of negligence);(2)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3)严格责任说(strict liability)。凡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时,他必须援引上述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 1、疏忽 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遇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当原告以此为理由向法院起诉时,原告必须有证据证明:(1)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 care),即被告有疏忽之处;(2)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有疏忽。另外,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为这不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所以作为原告的一方就不仅限于买方,而且扩大到其他有关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来访者以至过路的行人或旁观者,只要他们是由于该产品的缺陷而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疏忽之诉。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例如,证明产品的设计与缺点,从而说明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原告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以提醒消费者在生产或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 、广告或推销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但实际上,在现代大生产的条件下,要原告证明被告在产品上有疏忽的缺陷是很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 2、违反担保 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害,原告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对被告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违反担保之诉是以依合同提起的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只有买卖双方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如果卖方违反担保义务,只有买方才能对卖方起诉,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另一方面,买方只能对其卖方提起诉讼,而不能对卖方以外的人起诉。 这一原则对于买卖合同所引起的一般性的货物品质、规格、数量等问题的诉讼无疑是适宜的,但对于涉及产品责任的诉讼就显得不合适了。因为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一种有缺陷的产品,例如,某种含有有害成分的食品,不仅会使直接购买这种食品的买方身受其害,买方的家属、亲友乃至客人都可能因食用这种食品而受害。另一方面,出售这种产品的卖方往往是一般的零售商,如果只要求零售商对有缺陷的产品负责而不追究生产者的责任,那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零售商的财力有限,往往无力承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的责任。所以,如果在产品责任的诉讼总仍然固守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的原则,就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因此,美国法院在实践中,对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的产品责任的诉讼,逐步从纵横两个方面放宽和取消了对双方当事人要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要求。从纵的方面说,原告不仅可以对卖方起诉,而且可以对生产或销售这种有缺陷的产品的各有关责任方起诉,其中包括零售商、批发商、进口商、出口商,一直到制造厂商。从横的方面说,有权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人不仅包括买方,而且包括一切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客人,甚至包括被伤害的过路行人。 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无须证明被告有疏忽,而只须证明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他遭受损失,他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根据美国的判例,广告也可以构成卖方的明示担保。因此,如果被告在电台、电视、报纸上对其产品做了广告,但广告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结果使原告因产品的缺陷遭受了损失,原告也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因违反明示担保要求赔偿时,受害人必须证明:(1)被告所做的说明;(2)受害人相信该项说明;(3)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被告所做的说明而引起的。 因违反商销性的默示担保要求赔偿时,受害人必须证明:(1)产品在出厂时都有缺陷;(2)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违反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要求赔偿时,受害人必须证明:(1)卖方已被告知或有理由知道产品的使用意图;(2)买方信赖卖方在选择产品方面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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