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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考试]执业医师法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专题讲座 2004年4月24日 内容提要 《执业医师法》的立法背景 把医师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提高医师整体素质的重大举措 医师执业规则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执业医师法》的立法背景 1、基本情况 《执业医师法》于1995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执业医师法》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执业医师法》共6章48条 《执业医师法》内容提要 第一章 总则(7条)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13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10条)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5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7条) 第六章 附则(6条) 2、制定《执业医师法》的目的意义 是加强卫生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和体现。 立法宗旨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医师队伍,保护人民的健康。 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国外对医师执业活动的严格规定 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学历。多数国家规定,医师必须具备大学以上学历。 毕业后要参加资格考试。 取得医师资格后,还必须经过注册才能从事执业活动。 把医师个人品德列为重要的条件,明文规定医师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把医师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执业医师法》的颁布实施,是对我国医师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主要表现在: 1、强调对医师实行社会化管理。 1)加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管理 第4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资格考试(认定)、执业注册、注销注册、考核培训、奖励惩罚 2)医疗防保机构对医师的管理 医疗防保机构对医师的管理是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进行依法管理。 (1)在取得医师资格和执业注册方面(3条) 第13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43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医师资格,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 第16条:执业医师需要注销注册的,所在机构应当在3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在保障医师实现权利义务和履行执业规则方面(2条) 第21条:在规定医师权利时间接地规定了所在机构应为医师执业活动提供保障,包括提供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提供工资报酬、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允许或在必要时接纳医师对本单位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鼓励医师依法参与本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26条:对在本机构执业的医师所要进行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医疗机构有批准的权利和义务。 (3)在考核和培训方面(2条) 第31条: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将会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一定范围内的执业医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委托方报告。 第35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3)对医师实行社会监督(2条) 第19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个体行医的医师要经常监督检查。 第20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这样做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有人冒充医师非法行医。 2、建立医师执业资格和注册制度,取代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 从传统的单位考核到全国统一考试 建立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对医师实行岗位管理 第14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经注册登记后,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17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提高医师整体素质的重大举措 1、 建立医师执业的准入控制,把那些没有真才实学和缺乏基本技能的人拒之于医师队伍之外。(三道门槛) 系统的医学教育(毕业证) 资格考试(资格证书) 执业注册(执业证书) 2、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和培训。 1)定期考核(年检制度)(31-32条) 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 对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暂停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合格者继续执业,不合格者将被注销注册。 2)建立医师培训制度 主要内容(34-35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提供条件,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尤其要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接受委托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3、国家对作出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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