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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必威体育精装版整理】2010年民事诉讼法应试串讲阶段授课讲义

2010年民事诉讼法应试串讲阶段 授课讲义 作者:向高甲 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4对事效力 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1)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争议引起的诉讼案件。(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如非诉案件。 第二讲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或对应。 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居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2.对等原则,若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则我国法院也相应的限制该国当事人在我国的诉讼权利。 (三)调解原则 自愿与合法(注意,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诉程序不适用调解)。 (四)辩论原则 【真题再现】 (1)辩论的阶段:辩论绝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 (2)辩论的形式:当事人的辩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3)辩论的内容:当事人辩论的范围包括实体问题(实体事实和实体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 (五)处分原则 1、含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处分权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3、处分权的对象:包括自己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4、处分权的阶段: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执行阶段亦可) 5、处分权的前提: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六)支持起诉原则 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原则。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1.合议庭的主持 (1)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的,由庭长指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1人担任。 (2)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合议庭的组成 【真题再现】 1.一审(1)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二审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再审 (1)原来是一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2)原来是二审的案件或者经过提审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特别程序 3.合议制的例外(独任制) (1)简易程序中,适用独任审理。 (2)在特别程序中,一般适用独任制。(例外,选民资格、重大疑难) (3)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适用独任制,在除权判决阶段,则由合议庭审理。 (4)在督促程序中,也适用独任审理。 回避制度 1.回避对象: 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 2,回避的法定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3.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4.申请回避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均可,但要说明理由。 2、申请时间: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 3、人民法院应该在3日内做出决定。 4、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申请回避的效力: 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当事人对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6.回避的决定权限: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7.回避决定的后果 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 8.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应依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公开审判制度 绝对不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相对不公开 1.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两审终审制度 1.含义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例外 但以下几种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2)一审中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第三讲、主管与管辖 主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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