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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附 件
河南省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第一部分 环保业务类
群众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污
染环境或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
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环境保护部门(以下
简称环保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
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污染环
境
1. 举报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2. 举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
法排放污染物。
3. 举报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4. 举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
物。
5. 举报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
6. 举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7. 举报其他造成大气、水、土壤、声环境污染以及破
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以上事项,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调
查核实后,涉嫌环境违法的,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
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
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
二、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取得许可从事
相关活动
1. 举报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或未经同意擅
自(试)生产。
2. 举报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
处理处置活动。
3. 举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4. 举报其他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以上事项,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调
查核实后,涉嫌环境违法的,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
制止违法行为。对其中属于上级环保部门权限的内容,由当
地环保部门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并监督企业落实
上级环保部门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
三、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
1. 举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
弄虚作假。
2. 举报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
作假。
3. 举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
或者弄虚作假。
4. 举报其他环境治理服务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不负责任
或者弄虚作假。
以上事项,由负责所涉项目行政许可、所涉案件调查处
理,或者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环保部门调查处理。其
中,举报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建
议举报人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环境监测
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
四、举报非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干扰环境执法
1. 举报基层政府决策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
2. 举报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干预环境执法。
以上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
五、申请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反映企业污染环境对自己造成损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
主张赔(补)偿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
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其中,各方对争议事实难以认
定的,引导当事人先委托技术鉴定,再进入调解程序。一方
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主持
调解的机构引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其他行政部门、人民调解机构已经受理调解申请,或者
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案件的,环保部门不再受理。劳动者在
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环保部门无权受理。
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人民调
解法》《侵权责任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
六、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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