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第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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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第三章

第一节、文物特性与文物工作方针 关于文物的特性,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这是文物最重要的特性之一,除此之外,文物还有很多其他的重要特点,进一步研究和认识文物的特点,对揭示文物博大精深的内涵,对文物学科建设和文物保护、收藏等工作的健康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概括而言,文物的特性主要有物质性、时代性(或称为历史性)、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客观性、永续性等。 (一)文物的物质性 文物的物质性体现在:无论是可移动文物还是不可移动文物,都是由一定的物质材料建造、制作的,同时又以一定的形态存在,即文物都是有形的。 文物的不同形态,是由人们建造、制作、生产的不同用途与所具有的物质材料以及当时的文化、科技水平的不同所决定的,最终又是由社会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共同决定的,这所有一切又是通过文物的形态反映出来。 我国历代文物是一种中国历史文化的象征物和符号系统,文物的物质性使文物具有形象性和直观性,而文化内涵则深藏于物质载体中。 (二)文物的时代性(历史性) 文物的时代性即文物的时代特点,一般所说的文物时代特点是时代性和时代内容在历史遗迹和遗物上的统一,通过文物的时代特点,可以看出它在其产生的时代所处的位置和作用。 文物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当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艺、宗教信仰、风情习俗等,这些是构成文物时代性的主要内容,也称为文物的历史性。 (三)文物的不可再生性 文物的时代特点以及时空观决定了文物不能被再生产及制作,文物的不可再生性是指已成为过去的历史上的人们创造、制作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迹和遗物是当代的人们无法再造的。至于人们出于某种需要制作的文物复制品,即使形状、大小相同,所用材料及色调、纹饰相近,甚至技艺精湛,但也只是复制品,只能反映制作复制品时代的社会条件、技术水平及工艺,而与文物包含的文化内涵、历史信息仍有区别。 同时,随着社会进步,当代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对于以后的年代来说,也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文物,也是无法再生的。 (四)文物的不可替代性 文物的不可替代性是文物的时代性和不可再生性逻辑发展的结果,文物是历史文化遗产,是一定时代的产物,每一件(处)文物都有自己的历史地位和作用,都承载着所处时代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彼此不能替代,也不可能有其他替代品。 (五)文物价值的客观性 文物价值是凝结在历史文化遗迹和遗物中的人类劳动,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历史发展与进步的标志,它具有双重特征,即有形价值与无形价值,也就是说,文物既是有形的物质形体,又是无形的文化内涵的载体,这两重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文物本身储存着大量信息,对于文化内涵及信息的揭示与其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性完成的,随着研究的深入、科技的发展、技术手段的增多,人们对于文物价值的认识会不断深化,因此,在对文物价值进行认识和评价的过程中,不能一锤定音,或者以目前对某一文物价值的认识水平为标准,做出该文物不予保护的决定,从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六)文物作用的永续性 国有文物不是商品,更不允许买卖和转让,而进入流通领域的私人所有传世文物是一种特殊文化商品,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文物是历史文化的载体,是物化的文化,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财富,根据文物的上述特性,文物的作用是永续的。 (七)文物工作方针 关于文物的工作方针,1992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文物工作方针。这是在新时期指导文物工作的重要方针。确定这一方针,是由文物特性和文物工作特点决定的。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历史的见证,是中华民族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我国历史悠久,中华文明一脉相承,在文物上表现的特点之一是年代久、数量大。在现存的文物中,许多文物有残损,如不及时抢救就有可能损毁,是永远无法弥补的损失;由于需要保护的文物多,虽然投资不断增加,也难以完全满足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只能抓重点,先抢救损坏严重的文物。 同时,强调保护为主,把抢救放在首位,也是文物面临新的问题所需要的。比如,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使我国大量文物遭到破坏、毁灭、流失,已造成了严重损失,如不高度重视,采取紧急措施,后果不堪设想,并将严重影响我国在国际社会得形象和声誉。此外,还有建设性的破坏、开发性破坏等,它们的性质与前者虽不相同,但对于文物造成破坏的后果是相同的。这一切都说明文物保护的形势严峻。因此“只有坚定不移地把抢救文物放在首位,采取不同的措施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大批濒临危亡的文物才能得救;同时,也只有把抢救放在首位,才能引起人们对这些问题的重视,从而动员全社会普遍关心、支持文物的保护和抢救工作。”(李瑞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此后,国务院又提出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原则。实践证明,对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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