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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品
第五章 特殊药品的管理 2.销售管理 (2)销售规定 麻醉药品目录中的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 第二节 特殊药品的管理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储存和运输管理 第五章 特殊药品的管理 3.储存管理 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符合下列要求:①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②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③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原料药和制剂分别存放。 第二节 特殊药品的管理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储存和运输管理 第五章 特殊药品的管理 3.储存管理 第一类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人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二节 特殊药品的管理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储存和运输管理 第五章 特殊药品的管理 3.储存管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储存要求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要求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二节 特殊药品的管理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储存和运输管理 第五章 特殊药品的管理 1.印鉴卡管理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医疗机构印鉴卡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向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第二节 特殊药品的管理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 特殊药品的管理 ①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②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③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二节 特殊药品的管理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相关链接】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五章 特殊药品的管理 2.处方医师资格的取得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第二节 特殊药品的管理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 特殊药品的管理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二节 特殊药品的管理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 特殊药品的管理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 门(急)诊患者处方用量: 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二节 特殊药品的管理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 特殊药品的管理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 门(急)诊患者处方用量: 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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