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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浆果汁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可行性分析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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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浆果汁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山东佳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关于果汁原汁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项目名称: 果汁原汁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详见本通知第1条第3款第2项 三、辅助概念: A、果汁(浆)的概念 根据GB 10789—2007饮料通则规定,果汁(浆)和蔬菜汁(浆)是指采用物理方法,将水果或蔬菜加工制成可发酵但未发酵的汁(浆)液;或在浓缩果汁(浆)或浓缩蔬菜汁(浆)中加入果汁(浆)或蔬菜汁(浆)浓缩时失去的等量的水,复原而成的制品。可以使用食糖、酸味剂或食盐,调整果汁、蔬菜汁的风味,但不得同时使用食糖和酸味剂,调整果汁的风味。 B、果汁及蔬菜汁生产流程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经预处理、榨汁、调配、杀菌、无菌灌装或热灌装等主要工序而生产的各种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 C、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2)灭菌锅;(3)微生物培养箱;(4)生物显微镜;(5)计量容器;(6)酸度计(颜色较深的样品测定);(7)折光仪;(8)酸碱滴定装置;(9)分析天平(0.1mg)。 四、政策分析: 根据财税[2008]149号规定,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财税[2008]149号文提供了水果初加工的界定标准。由于水果形状、结构、性质各异,相应的生产工艺也存在不同。根据财税[2008]149号所列示的水果初加工规程来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现实,有一定差异甚至是冲突,所以财税[2008]149号所列示的加工流程并不是限定性的;国家标准是行业通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故应当在不违背财税[2008]149号根本意图的前提下,采用国家标准,从而具备可操作性。 目前,公司生产加工果汁(浆,以下汁均含浆)、蔬菜汁,具体分果汁原汁、果汁浓缩汁及蔬菜汁原汁,蔬菜汁浓缩汁等。 根据GB 10789—2007饮料通则规定,果汁原汁、蔬菜汁原汁为果汁和蔬菜汁类最初加工环节,应当界定为水果初加工产品。根据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联合签署的57号令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规定,公司生产的果汁及蔬菜汁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第三条制造业第二款饮料制造业中的果蔬饮料的开发、生产,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符合财税[2008]149号中关于水果初加工的规定,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企业所得税。 五、项目操作: A、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产品种类及工艺流程说明; 3、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详见鲁国税发[2010]95号 B、帐务处理: 1、免税收入与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应当单独核算; 2、合理分摊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合理分摊营业税金及附加; 六、税务管理 A、符合性审核要点 ①企业要求享受减免税的农林牧渔项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项目范围。 ②企业是否对所从事项目的产品种类、工艺流程等作出具体说明,是否符合农林牧渔服务项目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③远洋捕捞企业是否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海水、内陆养殖企业是否说明养殖的品种、租赁水域的合同或协议书、证明等。 ④是否有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B、实地核实要点 ①核对原件,分析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②核实企业是否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生产经营,是否具备有效的资格和在有效合同期限内,是否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 ③核实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了解经营活动的种类和免税项目经营模式,对于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应通过审阅会计账簿、银行对账单、发票存根联等资料,进一步核查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是否分开核算,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进行分摊。 以上报告 黄志豪 201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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