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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的面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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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的面纱

揭开公司的面纱 关键词: 揭开面纱 脱壳 滥用权力 正文: 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所谓“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我国《公司法》中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运行及破产、解散和清算,均由《公司法》予以规范。可以说,我国公司法的颁布,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公司的大量涌现,实践中提出了不少新的问题,暴露出《公司法》的许多规定也有其先天不足之处。比如,在现实中出现了公司“脱壳经营”行为、出资不足行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混同的行为、利用公司规避债务的行为等等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所谓“公司面纱”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形象化说法。正是由于公司身上披着法人的面纱,股东就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之外的民事主体资格。公司不对股东个人债务负责,股东也不对公司债务负责。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不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进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个案中不承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不承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待遇,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负责。这就是揭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之后,躲在公司背后的股东就要站出来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 对“公司股东”的理解。 公司股东是指向公司投资、在公司章程中签名、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工商登记的。 公司股东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公司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由于控股股东具有影响公司行为的能力,因此,控股股东依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但是,对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持否定或弃权意见的小股东或非控股股东,是否也应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他们的连带责任呢? 笔者认为,20条确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平衡对股东的保护和对作为公司重要外部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的保护,防止因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对债权人保护的不公平所造成的道德公害,制约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道德行为。因此,应对具体积极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追究其连带责任,才符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设立的初衷。 另外,公司法引入了“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协议、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对于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20条的主体是公司股东,但从有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就应追究其责任立法精神看,仍有必要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所以,笔者认为20条的“公司股东”应理解为具体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 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理解。 “滥用”从字面理解,有不负责的使用、随意的使用、乱用的概念。在20条中的滥用,有恶意的不负责的使用的含义。 具体来讲,从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角度看,滥用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股东明知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仍与他人签订相关合同。 2、股东明知公司资产已不抵尚有未结债务,仍低价处分公司资产或将公司资产赠与他人。 3、股东操纵公司怠于行使或放弃行使公司到期债权。 4、股东操纵公司进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行为。 5、股东明知公司已资不抵债,且无法继续经营,仍不对公司进行清算的。 6、其他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行为。 三、 对“逃避债务”的理解。 逃避债务,是主观上对公司债务的态度是不愿承担,而不是客观上因为种种原因的不能承担。但如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公司股东主观上有“逃避”的故意,会对债权人主张权利增加难度。毕竟,要举证证明公司股东的具体行为容易,举证证明公司股东的主观想法就非常困难。 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司也好,股东也罢,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经济人,以此角度理性地分析公司股东的“滥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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