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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训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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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训教

《物权法》专家律师培训讲稿 主讲:王保峰主席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正确理解物权法 二、物权法立法的3种思维 三、物权法的种类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五、物权与公权的联系(涉及公权的部分) 六、登记制度 七、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 八、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九、预告登记制度 十、善意取得制度 十一、征收、征用制度 十二、集体组织成员的保护 十三、国有资产的保护 第二部分? 分? 则 十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二)会所 (三)车库、车位 (四)住改商 (五)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范围和表决权的规定 (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及限制 (七)业主责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行为的管理权能、业主的诉权 十五、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十六、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十七、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八、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九、动产浮动抵押 二十、应收帐款的出质和限制转让(权利质权)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正确理解物权法 1、物权是一个崭新的概念,物权法的内容并不是全是新规定的,有一半以上的内容都是老的,散见于《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前述法律已经形成了一套物权法律制度。现有的物权法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归纳、总结、增删,从而更加完善、科学和细致。 2、把物权法看作是全部的财产法,是错误的。物权法是财产法,但不是唯一的,只是财产法的一部分。物权对应的是使用价值,由物权法调整;债权对应的是交换价值,由合同法调整;知识产权对应的是智力成果,由知识产权法调整;股权对应的是投资者的权益,由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调整。涉及投资者的权利由其他相应的法律管辖。 3、把私人财产的保护狭义理解为民营企业家、私营企业家的财产。私人财产分四个层次:(1)个人生活资料的所有。(2)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民营企业家私人的财产。(4)企业财产(私人法人)。 二、物权法立法的3种思维 1、传统的思维,把权利主体分为国家、集体、私人。 2、现实思维,表现在土地上,以土地关系为核心,分三种土地:(1)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2)承包经营地的流通。(3)宅基地的权利。在物的流通上,分为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在一定的范围内流通)、自由流通物(没有任何限制,任意流通)。在转让、出资、抵押三个组成要件中,全部具有的为自由流通,允许一部分的为限制流通物,一项都不具备的为禁止流通。在土地的问题上,保持现状、保持稳定。(现实主义的体现) 3、现代思维。(1)在担保物权上,引进了美国的动产担保权制度(英美法系),而大陆法系的缺陷是动产只能质押,一般的抵押指的是不动产。(2)将民法空白的部分写进去了,即地役权、占有权、区分所有权。 三、物权法的种类 1、所有权(自物权) 2、用益物权(他物权) 3、担保物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平等原则(第4条)。它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等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2、物权的法定原则。(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具有排他性。物权制度属于基本民事制度,物权的义务人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物权的内容不能由权利人或几个义务人说了算,对权利人和成千上万义务之间的规范只能由法律规定。但根据现实的情况,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合法的,国家保不保护呢?如居住权和所有权的冲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也不是完全绝对的。《韩国民法典》第185条规定,“物权,除依法律或习惯法外,不得任意创设。” 3、物权公示原则(第6条)。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动产以交付作为公示的效力。即物权变动的关节点,不动产就是登记,动产就是交付。要了解不动产归谁所有,只要查登记簿就可以了,动产看谁占有。与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一样,只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而规定的。 4、物权优先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基于物权的绝对性,物权优先于债权,但也有例外。如《合同法》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偿权和保管人对保管物的留置权,《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优先受偿权。 条文: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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