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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考试军法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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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考试军法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

【法规名称】?特种考试军法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1997-07-25 【正  文】 特种考试军法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据特种考试军法官考试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由考选部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转请国防部依序分配有关机构训练。其训练日期,自分配报到之日起算。      前项训练分专业训练及实务训练两阶段,其期间合计六个月,实务训练为三个月。专业训练与实务训练成绩之计算,各以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专业训练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实务训练。      受训人员专业训练或实务训练成绩不及格者,得重行训练一次;仍不及格者,注销受训资格。      第 3 条?      训练机构应拟订训练计划,报考选部核定实施。      第 4 条?      受训人员未于指定期限内报到或于训练机构不继续受训者,注销受训资格。      第 5 条?      受训人员在训练期间之公假、事假、病假、婚娩假、丧假等,应比照“陆海空军休假规则”办理,不延长其训练期间。但超过一星期之事假及超过二星期之延长病假,仍应相对延长其训练期间。      第 6 条?      受训人员应占基层单位编制内实缺。      现役军人支领原有待遇。      备役人员自接获录取通知之日益六,限二个月内周所隶团管区申请办妥志愿入营手续,再向国防部报到接受分配训练,逾期未办妥入营手续报到接受分配者,注销受训资格。训练期间依入营核叙之军阶支领军官待遇及眷补,并参加军人保险。有关考绩依照现役军官年度考绩之规定办理。      训练期间,由训练机构分别填具专业训练及实务训练成绩清册 (如附表一、二) ,层报国防部函送考选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颁发考试及格证书,并正式分发任用。      第 7 条?      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应遵守训练机构有关之规定。其违反规定情节重大者,得由训练机构层报国防部函送考选部核定予以退训。经退训者不得申请重训。      依前条第三项规定办妥志愿入营手续,接受分配训练之备役人员,经核定退训或注受训资格者,岣时注销其入营之志愿。      第 8 条?      受训人员因涉刑案经提起公诉者,应予停止训练。其经依法确定判决无罪或经判决确定而未构成免职条件者,得向考选部申请恢复训练。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特种考试交通事业铁路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学习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据特种考试交通事业人员考试规则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由台湾铁路管理局分发所属机关学习 (含训练) 一年。      第 3 条?      前条应学习人员,奉到台湾铁路管理局通知后,应如期向指定机关报到。      不得请求延期学习。      台湾铁路管理局奉准与各级学校建教合作毕业学生参加铁路特考录取者,得学习半年,其毕业后在台湾铁路管理局已实习期间,视同学习得扣除之。      台湾铁路管理局现职各级资位人员考试录取并担任相关职务一年以上者,得申请免除学习。      第 4 条?      分发学习人员,由所在机关指派工作,并派员负责指导。      第 5 条?      学习人员在学习期间之公假、事假、病假、丧假、分娩假等应依照交通事业铁路人员请假办法核给,不延长其学习期间,但超过规定之事病假,仍应相对延长其学习期间。      第 6 条?      分发学习人员应占学习机关编制内之实缺,并在学习机关支领与其考试等级相当职位之薪给及一切待遇。但不予年终考成。      第 7 条?      学习期满,由所在学习机关填具学习期满成绩考核表 (如附表) ,报请台湾铁路管理局转送考选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颁发及格证书,并予正式任用。      第 8 条?      录取人员因涉刑案经提起公诉者,应予停止学习。      前项停止学习人员,自停止学习之日起在一年内结案,而未构成免职条件者准予恢复学习,其超过一年以上或案经法院判刑确定者,应予注销其学习资格。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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