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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消费税(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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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消费税(上)

天府学院 TIANFU SCHOOL,SWUFE 教 案 任课教师:周铁军 课程名称:税法 任课班级:08级财务本01、02、03、21、22班 授课时间: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 教 案 编号: 章,节 第四章 消费税(上) 第七周 授课方式 课堂讲授 教 学 目 的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  第四节 计税依据★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了解)   一、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   (一)征税项目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单一性   (三)征收方法多样性   (四)税收调节特殊性   (五)消费税转嫁性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了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与增值税异同比较不同 相同   征税的范围不同。消费税征税范围现在是十四种应税消费品,而增值税是所有的有形动产和应税劳务   对于应税消费品既要缴增值税也要缴消费税,在某一指定的环节两个税同时征收时,两个税的计税依据(销售额)在从价定率征收的情况下一般是相同的   征税环节不同。消费税征税环节是一次性的(单一的);增值税在货物每一个流转环节都要交纳   计税方法不同。消费税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和从价从量征收,选择某一种方法时是根据应税消费品选择计税的方法;增值税是根据纳税人选择计税的方法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注意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 二、税率   (一)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10档:1%~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3.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只适用于卷烟、白酒(二)最高税率运用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第四节 计税依据(掌握)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三)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四)酒类其他规定:   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2.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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