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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项目经理”的行为设一道“防火墙”(二)
给“项目经理”的行为设一道“防火墙”(二)
行业协会:
“项目经理”行为失范影响行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与会的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教育培训部主任王水清告诉 ,建筑业是我省的拳头产业,全省建筑施工业企业超过5600多家,总产值已连续7年位居全国前列,上缴税金占全省地方财政收入的比列多年来保持在10%以上。即使“金融风暴”肆虐的2008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依然实现总产值8401亿元,实现利润210亿元,上交税金252亿元。
然而,有一个状况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的困扰,比“金融风暴”更为深远:“项目经理”行为失信失范,甚至违法犯罪。
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在2009年在全省建筑业如何实践转型升级做了调研,对建筑业存在的问题有这样的分析:项目经理与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模糊;项目经理挂靠、随意流动问题严重;一些项目经理的某些情况下不仅不承担法律责任,反而钻空子、卷款潜逃,给工程建设和社会稳定留下了严重隐患。
该协会还在提交给省检察院的《关于请求就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承包人涉嫌经济犯罪有关问题作出指导意见的请示》中指出,目前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承包人职务侵占、挪用单位资金、合同诈骗案件呈比较快的上升趋势。以建筑之乡东阳市为例,2007年发生项目经理职务侵占、挪用单位资金案件10起,涉案金额2895万元;2008年发生14起,涉案金额3338万元。
在该协会看来,目前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难题是:由于项目承包人对外代表建筑施工企业,当债权人以民事诉讼方式向建筑施工企业追索欠款时,建筑施工企业多数败诉;当时当施工企业以项目承包人涉案经济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项目承包人的刑事责任时,普通遇到一些法律争议,如没有劳动关系的项目承包人能否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能否按合同诈骗或诈骗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等。
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该协会希望法律上在认定“项目经理”行为属表见代理时,能够从严把握标准。此外,他们正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比如,他们建议将《意见》第44条修改为:“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而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追加实际施工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
修改理由为,建筑工程施工说产生的大部分纠纷系由实际施工人的行为引起。
专家说法:
“项目经理”法律风险取决于其相关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这个词,出现最多的是在GF—1999—020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里,其定义为“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在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中,对项目经理表述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和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从上述法律文件对项目经理的阐述,可以看出项目经理是建筑企业内部的重要岗位,并且是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具体工程项目中的岗位职务,同时是其委托代理人,即在合同履行中可以代表建筑施工企业。
明确了项目经理的法律定义,那么项目经理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本人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下手把握,即其权限既是法定的又是约定的。从法定角度看,项目经理是一种法定岗位职务,是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人员,类似于企业的部门经理,但有比一般部门经理更为全面的权力,即项目经理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从约定权限的角度看,他是施工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公司具体的授权范围对外代表施工企业。
在实务中,项目经理的类型主要有两种,即内部承包模式的项目经理和挂靠性质的项目经理。由于体制及现实原因,现在很多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项目挂靠问题,一般来说产生法律风险的大多是挂靠式项目经理。
与项目经理有关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对外法律关系和对内法律关系。对外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其一是项目经理代表施工企业与发包方(即建筑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此时项目经理的角色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其职权主要受制于施工合同的约定。项目经理履行合同主要体现在代表施工企业想发包人履行合同及与履行合同相关的行为,包括编制施工计划、组织管理施工进程以及合同履行中的通知、签证等相关事务。其二是项目经理作为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和建筑施工企业工地代表向分包人、供应商、租赁商、销售商进行的代理行为。对内法律关系主要内部管理中进行的一系列行为,如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中,被授予了产生指挥权、内部人事决定权及一定范围内的财务决策权,以及在施工安全、质量上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往来协调等。
项目经理的法律风险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相对应,主要体现在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在第一种对外法律关系中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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