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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风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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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产品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风险管理工作,明确产品风险管理范围,建立健全本行产品风险管理体系,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本行《关于建立产品创新管理体制的通知》(民银发【2010】126号)、《中国民生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报告制度(试行)》(民银发【2010】2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是指为满足客户金融需求,并为银行创造价值和带来收益的、能够单独销售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按产品推出时间划分,产品可分为创新产品和存续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品风险,是指本行大公司业务、中小企业、零售银行和金融同业业务条线销售的各类产品所承担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合规风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品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风险管理制度、控制流程及标准,保证产品生命周期的各类风险得到充分的评估、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实现产品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的最大化。 第五条 本行的产品风险管理遵循“全面覆盖、全程监控、专业分工、统筹管理”的原则。 全面覆盖,指产品风险全面覆盖本行所有业务条线的所有创新产品和存续产品。 全程监控,指对产品销售及运营管理的所有环节进行风险监控。 专业分工,指职能管理部门、产品管理部门、经营机构在不同环节各负其责的产品风险管理体系。 统筹管理,指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各职能管理部门、产品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专业化管理的产品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行产品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能管理部门、产品管理部门、经营机构组成。产品风险管理实行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各经营机构、各产品管理部门承担具体产品风险管理职责,并与各职能管理部门共担产品风险管理责任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全行产品风险管理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产品风险管理各项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本行产品风险管理的政策和基本制度; (二)审定本行产品风险的控制标准、产品风险评估的关键模型及参数; (三)根据本行产品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对产品风险重大事项进行风险审批; (四)审议本行产品风险管理报告,对全行各机构的产品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承担产品风险的统筹管理支持工作,负责全行产品风险统筹管理及日常协调工作的具体实施。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全行产品风险管理状况,牵头制定本行产品风险管理的政策、风险控制标准及风险评估报告制度等,提请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 (二)组织制定各业务条线产品的风险控制标准和程序,定期对产品风险评估的关键模型、假设条件和模型参数进行验证和修正,提请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后实施; (三)提供创新产品的风险评估技术支持,统筹各类创新产品的风险评估与审查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行各业务条线存续产品和创新产品的风险监测评估及产品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工作,分析产品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缺陷或风险隐患,指导产品管理责任单位持续改进产品风险的控制能力; (五)定期编制本行产品风险管理报告,提请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组织落实委员会各项决议安排; (六)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职能管理部门是为产品风险管理提供专业领域服务支持和管理指导的部门,包括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部、资产监控部、法律合规部、发展规划部、资产负债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运营管理部、科技开发部、信息管理中心、品牌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管理部门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履行产品风险管理相关职责,具体包括: (一)根据本行产品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对新产品准入及运行涉及的流程管理、资源配置、运营管理、财务核算、科技及信息系统、法律合规、风险监测预警和风险处置预案、声誉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专业建议及意见; (二)根据本行产品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对存续产品运行涉及到的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风险控制,提出专业建议及意见。 第十条 产品管理部门是本行各业务条线产品风险管理的组织实施部门,各产品管理部门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履行本业务条线产品的风险管理职能,承担各具体产品的风险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本条线各类产品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编制产品名录和产品手册,推进产品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进程; (二)组织制定本条线各类产品的客户准入、风险定价、作业流程标准,开展存续产品的日常风险审查和风险控制工作,开展新产品的风险预评估工作; (三)开展本条线各类产品的风险识别、控制、监测与计量工作,及时预警风险变化,及时报告突发风险事件并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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