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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质监系统行政强制手段的使用
一、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一)行政强制制度的涵义 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称为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制度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项制度的合称。 (二)行政强制的意义 行政强制是保证行政机关顺利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方面的十分必要的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调查案情、保全证据、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强有力手段,很多行政机关需要有运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否则无法履行其法定职责;行政强制执行则是行政权行使的最后阶段,也是行政权的保障,没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行政决定将成为一句空话。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强制 我国现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采取的行政强制有以下几种: 1、查封、扣押。《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强制检定。我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3、封存。例如《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3款规定,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4、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项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强制程序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强制程序是执法主体在执法时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程序作为规范执法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而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序的重要标志,在行政强制中有其重要的法律作用和地位: 1、程序的设定可以避免执法主体选择不适当的手段、范围、幅度来扩大执法机关的权力。 2、适用正确的程序,使执法行为规范化、法律化,提高依法行政的效率。 3、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任何法律实体权利如没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权利予以保障,则立法赋予再多的法律实体权利也无任何意义。在行政强制运作的程序中,赋予相对人必要的权利,就能使之通过行使自己的程序权利来达到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而实现对行政强制予以有效控制的目的。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强制程序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现状 我国在行政强制方面没有统一立法。 1、行政程序制度和规则中体现民主精神的内容不多。技术监督行政程序法中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行政程序制度和规则还很少。例如,听政制度目前还只适用于重大的行政处罚等有限的行政领域。另外,回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告知制度等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不完善、不规范。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强制的程序基本上由本部门自行规定,有些连最基本的程序规定都没有;属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长期存在着是实质审还是形式审的争论,由此影响执行的力度和效率。 3、关于告知程序的方式、时间未作明确规定。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说明做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方式上,明确了行政机关告知的义务,如何告知则无明文规定。是书面告知还是口头告知或者电话告知还是采取其他方式,未明确规定。对于告知的时间未作规定,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以扣代查现象。在实践中,有长时间扣押财物,久拖不决的案件。 2、查封扣押期间保管不善现象。查封扣押容易发生相关财物被盗事件。如果保管不善,行政主体将承担扣押财物发生灭失、毁损等原因引起的法律后果。 3、执法人员的随意性。对“自由裁量权”未加以限制。 四、完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强制程序的设想 借鉴各国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强制程序,应完善如下制度: (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又称信息自由,是指凡涉及到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以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以外,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这是行政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和必要保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防止腐败,公开了据以做出行政强制的相关材料,使相对人知晓执法机关的应为和不应为,自己的可为和不可为。从而有利于相对人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有利于防止行政强制的滥用。 (二)完善告知制度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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