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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天津市电力公司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本部及各直管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括劳动合同以及其他非经济内容的协议)。
第三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集团本部和各直管企业依照职能权限分级管理和合同专业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集团本部和各直管企业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合同管理自合同事项提出至合同履行终止全过程实行合同承办人责任制度,合同签订阶段实行审查审批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结算实行依据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和方式拨付结算资金的财务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承办人是指合同项目承办单位(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其委托授权的合同项目责任人。
合同经办人是指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具体办理人员。
第六条 集团本部负责审查和管理的合同范围包括:集团本部合同,重大、特殊合同,集团本部代管企业合同以及其他需要**公司领导决策的合同事项。
各直管企业常规经营合同不属于集团本部审查的合同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特殊合同是指,融资、贷(借)款、担保合同,资产抵押、转让、租赁合同,企业合资、合作、投资、参股、兼并、购并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涉及外资合同。
除重大、特殊合同以外的其它合同属于常规经营合同。
第八条 禁止补签合同,禁止以任何方式规避签订合同,禁止规避合同审查。
对于合同签订时难以确定合同价款的,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的计算依据、确定方式,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各直管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管理原则,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并报集团本部企业发展部备案。凡未制定本单位专有合同管理办法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集团本部企业发展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直管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各直管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必须明确,并且应当报集团本部企业发展部备案。
第十一条 集团本部企业发展部合同管理工作的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负责**公司重大、特殊合同的管理,参与集团本部重大、特殊合同谈判;
3.负责对集团本部合同及重大、特殊合同的法律审查和管理;
4.负责办理集团本部委托授权手续;
5.负责集团本部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6.负责在合同事项提出时进行登记,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合同的审批材料及合同正本和附件进行保管;
7.负责年度集团本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统计和汇总;
8.负责组织集团本部和各直管企业合同承办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9.负责对**公司各直管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考核、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公司各直管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1.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
2.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组织本单位的合同审查;
3.根据**公司及本单位合同管理规定参与本单位的合同谈判;
4.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合同专用章制度,监管本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5.负责建立本单位合同管理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保管;
6.按照要求上报本单位年度合同签订、审批、履行情况汇总和总结。
第十三条 **公司各直管企业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合同档案、合同管理台帐。(合同管理台帐格式参见附件)
合同管理台帐中应当如实载明合同承办人及合同经办人。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自事项提出起到履行终止的全过程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合同立项申请、前期调研与可行性分析;
2.负责选择交易方并对其资信(资质)进行调查,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负责签约前的合同报审;
3.负责合同的签约、付款及履行,负责办理合同变更与解除,负责合同争议、纠纷的解决;
4.负责定期跟踪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反馈;
5.负责保管合同及与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有关的资料、文件,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合同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集团本部及各直管企业对外签订正式合同前必须报本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或人员审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需要签订廉政责任书的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同一合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部门)承办,承办单位(部门)应在合同报审前确定一个合同承办人。
第十七条 合同报集团本部企业发展部审查时,承办人应提交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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