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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机电设备租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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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机电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电设备租赁管理体制,适应公司快速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广泛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根据《山西省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条 机电设备租赁公司为公司的机电设备租赁业务管理部门,为租出方(甲方);公司所属各单位为租用方(乙方)。甲乙双方以合同方式办理机电设备租赁业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的各项机电设备管理规定,坚持经济管理与技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努力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以最少的投入,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机电设备检修应以机修厂为主,公司内部各单位点检为辅,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也可外委。检修厂必须严格执行各种技术及检修质量标准,切实保证检修质量和检修工期,为公司各单位提供完好、优质的机电设备。 第二章 租赁范围及职责 第五条 机电设备租赁范围包括:综采、综掘设备、工矿设备中的采掘移动设备、运输设备、工程机械设备、汽车起重机以及公司决定租赁的其它机电设备(如水泵、电焊机、开关、备用电机、大型工具等)。 第六条 甲乙双方对租赁设备的管理必须认真执行《山西省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做到科学管理、合理配置、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优质检修,保证机电设备完好运行。 第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建立健全机电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细则,完善基础工作,做到各负其责,协调统一,切实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完整、优质、性能可靠的机电设备;乙方按需租用。 第九条 甲方对租赁设备的选型、计划、购置、租赁、检修(改造)、验收、结算监督使用、封存、转让、报废和回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不得以租代管。乙方在设备租用期间,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设备,严禁重用轻养和拼设备。 第三章 租赁费计算方法及结算 第十条 本着“以租养机”、“收支平衡”、“新旧有别”、“细化、量化”的原则,并考虑设备出租率、设备新旧程度和租期长短来核定收取设备的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由折旧费、检修费和管理费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折旧费 结合公司实际,以现行的设备折旧年限计算折旧率。折旧费全额上缴公司。 检修费 用于租赁设备的大中修。综采、综掘设备的加权平均检修费率不超过15%;其它工矿设备的加权平均检修费不超过10%。 管理费 综采、综掘设备的管理费率0.5%;其它工矿设备的管理费率为2%。 各种费率以三年为一个测算和调整周期,由机电设备租赁公司每三年对各种设备进行一次测算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各种费率和设备基本租赁费标准印发各设备租用单位。 第十二条 考虑库存设备不能全部出租时收回全部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制定设备的出租率。按综采设备、综掘设备、工矿设备分种类测算其单台设备实际出租率,由租赁公司每三年进行一次测算和调整,并与各种费率标准一并印发设备租用单位。 第十三条 单台设备的基本月租赁费计算方法: 原值×(折旧率+检修费率+管理费率) 月租费=————————————————————————— 出租率×12 第十四条 租赁费实行“优质”加价、“低质”降价的原则,根据设备新旧程度和使用状况,在基本租赁费基础上适当浮动。具体规定如下: 1. 综采综掘新设备第一年使用的,租赁费上浮20%;第二年使用,租赁费上浮10%;第三年及以后,按基本月租赁费收取;其他新设备使用前二年,租赁费上浮10%,第三年及以后,按基本月租赁费收取。 2。 旧设备到达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三年内租赁费下浮10%;第四年及以后下浮20%。 第十五条 鼓励使用单位长期租用设备,降低设备检修费用。对成套综采、综掘设备,根据租用期长短实行租赁费浮动。租用期短的,租赁费上浮,用以弥补甲方增加的中修费用;租用期长的,租赁费下浮,用以对乙方设备长期使用中增加的维修费用予以补偿。具体规定如下: 租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租赁费上浮30%;租用期在三个月以上至一年的,租赁费按基本标准收取;租用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费下浮15%(工矿设备除外)。 第十六条 设备租用期以设备入厂(矿)之日起至设备离厂(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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