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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执行管控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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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执行管控规范 投资执行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大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行为的管理力度,防范投资执行过程风险,保证投资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投资收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所有人员。 第3条 本办法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公司投资和对合营公司投资及投资公司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2章 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案、合同与权益证书 第4条 投资管理部人员所编制的投资方案应明确公司的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责任人及利润收回方式、时间等内容。 第5条 投资实施方案发生变更时,必须重新根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6条 投资合同的签订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通过书面授权书所委托的代表签订,其他人无权签订。 第7条 公司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出资后,投资管理部需及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证书,进行记录后交予财务人员保管。 第8条 权益证书由财务部的财务文员保管,财务文员将投资管理部交来的权益证书详细记录后,放入保险柜中,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9条 财务部部长定期不定期地与投资管理部经理及权益证书的保管人员与经手人员核对有关的权益证书。 第3章 长期股权投资执行过程中人员与财务的管理 第10条 投资管理部需指派专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指派人员需与公司指派的其他相关人员配合,定期分析投资质量,分析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指标,并撰写分析报告。 第11条 公司对派往被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及投资管理部派出的专员实行年度或任期内的绩效考评与轮岗制度,这些人员在年度或任期内需向公司提供述职报告。 第12条 投资管理部应将被投资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财务总监与总经理,以方便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保证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与效益。 第13条 被投资公司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1项内容。 1.推荐或更换本公司指派人员的岗位或职责。 2.被投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议程与事项。 3.被投资公司经营方向、经营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或调整。 4.被投资公司的主要股东发生了变化。 5.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 6.被投资公司期望本公司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性融资或债权担保。 7.被投资公司的合并、分立、上市、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或清算等。 8.涉及上述事项的章程或合同的修改。 9.被投资公司的长期投资项目。 10.被投资公司解聘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11.公司管理层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第14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定期收起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交予财务部,由财务部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公司的相关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15条 被投资公司如果以股票形式发放股利,财务部应及时更新账面股份数量。 第16条 财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公司核对相关的投资账目,保证投资的安全、可靠。 第17条 会计人员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后,需报财务部经理与财务总监审核、审批。 第18条 审计人员应定期审计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减值情况。 第19条 投资管理部应制定投资备查登记簿,以便公司可随时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的状况。 第20条 投资备查登记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4条。 1.被投资公司的基本状况、动态信息。 2.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3.公司历年与被投资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4.被投资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情况。 第4章 附则 第21条 本办法由投资管理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22条 本办法配套办法由投资管理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23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外派人员适时报告制度 第1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外派人员的管理,规范外派人员的责任权限,防范外派人员营私舞弊等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投资、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3条 外派人员按照派驻公司的《公司章程》,行使其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第4条 外派人员应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派驻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第5条 外派人员负责向公司报告派驻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第6条 外派人员如果未能及时向公司报告派驻公司存在的问题,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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