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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泰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节能改造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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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能 改 造 合 同 书 (效益分享型) 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湖南泰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368号CTA财富中心26楼 电话 传真 0731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效益分享期”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技术资料”是指本项目涉及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以及用于项目正常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2“合同设备”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供应(或改造)的设备以及有关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 1.3“初步验收”是指合同设备在现场安装调试合格投入运行之前,甲乙双方组织的验收。 1.4“核算年”是指起始日计起的十二个月。 1.5“天”是指24小时。 1.6“技术服务”是指由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7“现场”是指安装合同设备的甲方所在地。 1.8“备品备件”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之规定向甲方免费提供的该合同设备的备用部件。 1.9“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第2节 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 ,自 始,至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自 始,至 。 2.3 本项目以单个水站或单台设备为单位进行节能效益核算,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和效益分享期见本节第2.7条之约定。 2.4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甲方的配合下对拟改造的设备进行现场勘察、方案设计、设备选型、设备制造(或外购)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并制定详细的《节能改造实施方案》,此方案须经甲方签字批准。完成前述准备工作后,甲乙双方商定设备安装时间。 2.5乙方将合同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甲方应提供适合的场地存放并保管这些设备,并积极配合乙方尽快进行设备安装。 2.6本项目每台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通知甲方派员到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署同意试运行意见。试运行时间为3天,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情况,甲方即应签署《验收报告》;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参与验收或不签署《验收报告》,则自节能设备安装完毕之日或现场初步验收完毕之日起,视为验收合格。 2.7甲方某个水站或某台设备的效益分享期限以甲方签署《验收报告》(或以本合同第2.6条“视为验收合格”之约定)的次日为起始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核算年( 个月)。 2.8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期内,因乙方所改造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故障的,由乙方负责免费保修;非因乙方责任出现的异常或故障,由甲方承担检测及维修费用。 2.9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期内,合同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甲方负责,保修则由乙方负责。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8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按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第4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 合同能源管理期内,乙方分享 %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合同能源管理期的第 1个月至第 12 个月甲方分享 %、乙方分享 %; 合同能源管理期的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甲方分享 %、乙方分享 %; 合同能源管理期的第 25 个月至第 36 个月甲方分享 %、乙方分享 %; 合同能源管理期的第 37 个月至第 48 个月甲方分享 %、乙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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