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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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

四、保险产品介绍 各类保险产品简介 (一)人身保险 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是最常见 的也是最重要的保险产品之一。 当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伤害、疾病、衰老等原因, 而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或者是生存到保 险期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给付约 定的保险金。 (一)人身保险 1、人寿保险 (1)生存保险 (2)死亡保险 A、定期人寿保险 B、终身人寿保险 (3)生死两全 (4)年金保险 (一)人身保险 2、新型人寿保险 (1)分红保险 (2)投资连结保险 (3)万能保险 (一)人身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 (1)死亡给付 (2)残废给付 (3)医疗给付 (4)停工给付 (一)人身保险 4、健康保险 (1)医疗保险 A、普通医疗保险 B、住院保险 C、手术保险 D、特种疾病保险 E、综合医疗保险 (二)财产保险 A、家庭财产保险 B、运输工具保险 C、货物运输保险 D、农业保险 E、工程保险 (三)责任保险 A、公众责任保险 B、产品责任保险 C、雇主责任保险 D、职业责任保险 (四)社会保障提供的保险 1、社会养老保险 2、社会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 五、保险规划 60﹪ →日常生活花费 20﹪~30﹪→投资理财 7﹪~10﹪→风险管理 第一阶段:幼儿宝贝族 第二阶段:青春少年族 第三阶段:年轻上班族 第四阶段:单身自由族 第五阶段:新婚家庭族 第六阶段:美满壮年族 第七阶段:退休养老族 购买保险的一般原则 购买保险的四大误区 还本型终身险的特色是限期缴费、还本终身,非常适合父母为儿童做终身理财规划。 儿童期开始储蓄未来的教育基金,将是解决教育费用庞大的最佳工具,如短期及长期子女教育年金、投资型保险等。 14岁以下儿童,可单独购买保单,但有一定的限额。 在保费方面,年纪越小保费越便宜。 每个人一出生,就要开始做保险规划,尤其儿童沒有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完整的保险规划非常需要。如终身寿险、重大疾病险、住院医疗险、意外险等。 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 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须已先行赔付保险金 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时间 根据我国及国外保险法的规定: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应以保险人的赔付为先决条件,即保险人在没有赔付以前无权行使代位追偿权,只有在赔付之后才可享有代位追偿。一般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都要求被保险人签具“收款及权益转让书”(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 案情回放 2000年2月20日,张先生被蒋某驾驶的运货大卡车创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司机蒋某负全部责任。经协商,蒋某赔偿了张先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在事故发生前张先生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0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那么张先生获得了蒋某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10000元的保险金呢? 代位追偿权限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仅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可以享有的权益,但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追偿到的金额若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全归保险人;若追回金额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的惩罚 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之前,被保险人豁免了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也无权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二)物上代位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二)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已支付全部保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受损的保险标的全部归保险人;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得的利益如果>赔偿金额,则归保险人。 代为求偿与委付的区别 代位求偿 物上代位(委付) 前提条件 保险人地位 适用范围 代位权限 行使时间 第三者 主动取得 非寿险 赔偿金额为限 赔偿保险金 推定全损;实际全损 协商取得 财产损失险 所有权 申请同意 六、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建立在重复保险的基础上。 回忆什么是重复保险?重复保 险中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之间关 系如何? (二)重复保险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方式,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即假设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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