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共同犯罪.ppt

  1. 1、本文档共4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八讲 共同犯罪

第十二讲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主体要件。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包括三种情况: (1)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共同犯罪; (2)自然人和单位的共同犯罪; (3)单位和单位的共同犯罪。 2.客观要件 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结成了一个整体,互相联系,共同配合,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共同行为的表现形式: (1)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不作为和作为的结合。 (2)有分工或者无分工的行为。无分工的行为中,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实施了特定犯罪的实行行为,都是实行犯。有分工的情形指共同犯罪行为中,有的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有的实施了教唆、帮助或者组织等非实行行为。 3.主观要件 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之所以能结成一个整体,就是由于共同犯罪主观要件的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共同故意也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认识到以下内容:(1)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其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2)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认识到其他人的行为也会引起危害结果;(3)预见到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已经结成了一个整体,将会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行为人在认识到上述因素的基础上,通过自己自由意志的选择,决意参加共同犯罪;(2)希望或放任包括自己行为在内的共同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正是由于共同故意的存在,各行为人的行为才结成了一个整体。如果没有共同故意,就没有共同犯罪。所以,下列情形不属于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2)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4)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二、几个特殊的问题 (一)片面共犯 共同犯罪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情况。不知情的他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出于故意给予对方以协力的人是否成立片面共犯呢? 片面的帮助犯是存在的。 片面实行犯也是存在的。 片面教唆犯不可能存在。 (二)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和直接正犯相对。直接正犯指行为人基于自身直接的身体活动实行构成要件行为的情况,间接正犯则是利用他人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活动的人。 间接正犯和共同犯罪 有共同之处,如都是利用他人进行犯罪,参与犯罪的人都在两个以上,等。但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参与的人都构成犯罪,而在间接正犯的情况下,被利用的他人不构成犯罪。 (三)共同犯罪与身份 刑法中规定的有些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外,还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这种犯罪主体称为特殊主体,这种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包括要求构成身份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身份,即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也有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身份即量刑身份。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是指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式。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从共同犯罪可否任意形成上划分,可分为: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必须有二人以上才能构成而不能由一人实施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有以下三类: 1.聚众犯罪,以不特定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如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一类是只要参加就可以构成的聚众犯罪,如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一类是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构成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等。 2.对行性共同犯罪,又称对行犯、对向犯。是基于双方的对行行为而构成的犯罪。又包括两种情况: (1)对双方的对行行为给予同样的评价,规定同样的法定刑,如重婚罪; (2)对双方的对行行为给予不同的评价,使其法定刑也不同,如行贿、受贿,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 3.集团性共同犯罪。以组织 、领导或者参加犯罪集团作为构成要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及参加间谍组织的行为。 必要的共同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因此又称分则性共同犯罪。刑法对这类共同犯罪人已经根据其性质、作用的大小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因此量刑时直接根据刑法分则中的规定的法定刑,不再根据总则的关于共同犯罪人的规定对其从

文档评论(0)

asd522513656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