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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与现代民法的发展 摘要:环境正义问题的提出是和现代民法的社会化发展倾向不可分割的,环境问题社会利益的日益突出,环境资源的分配不公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传统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变。两者的相辅相成协调了与环境相关的各种利益关系,从而实现环境和发展的和谐共进。 关键词:环境正义 现代民法 利益分配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问题严重激化,环境问题更是各种利益矛盾的集中体现。这些问题迫使了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原则开始转变并开始重新认识环境保护问题,同时也促使了环境正义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民法基于平等性、互换性的基本判断,以形式正义为理念、法的稳定性为价值取向,构筑了其基本的民法模式:即财产权保护的绝对化、私法自治、侵权行为的过失责任。在这样的基础上,产生了传统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但这些制度和原则在现代环境问题面前暴露出极大的缺陷:在传统所有权理论即绝对所有权原则下,所有权为绝对权,排斥一切干预,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支配其所有的土地地上及地下的一切环境要素,污染和破坏环境也是绝对所有权的组成部分,任何人无权干预。在契约自由的原则下,个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完全取决于个人自由意志,国家不作干预。个人不承担环境保护义务,也是一种自由,国家不得干预。在过失责任原则下,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徜非出于故意、过失,纵然损害他人,亦不承担责任。侵权行为法以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发生为前提,无法在预防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消除致害根源方面发挥作用。 传统民法对于环境保护的贫乏无力,自人类进入20世纪以后显得愈加突出和尖锐。20世纪中期发达国家的环境灾难如英国的伦敦烟雾事件、日本的水污染时间、原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件和20世纪后半期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如在印度波帕尔发生的美国公司毒气泄露事件、意大利有害垃圾偷贩入尼日利亚可可港事件都是这一矛盾的具体表现。同时由于发达国家有害工业设备向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输出,造成全球性的环境危机。这些问题使得传统民法已不敷使用,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严重分化和对立。现代民法不得不正视当事人之间不平等的现实,抛弃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并以社会的妥当性作为其价值取向。在这样的民法观念下,南北国家间的资源利用与利益分配不公和一国内的利益分配公正问题开始被注意,环境正义问题也随之被认识和提出。 二、环境正义及其理论 何谓正义?一般而言是指事情得到公正的处理,具体表现为应当应分,即人们得到他所应得的待遇。因此,将环境正义理解为分配意义上的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即如P.Wenz所指出的:“环境问题很特殊,为全球所关注。所以可将分配正义论与环境问题联系起来,一体考虑他们的包容能力。”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对环境正义理论作一分析和梳理。 环境正义最早提出是在80年代的美国,在它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随着法学、经济伦理和社会思潮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几个重要的理论: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受传统社会理论的影响,功利主义主张把最大限度地给予绝大多数人以幸福作为应然的和义务的,强调以社会的有用性为基础,认同在社会有用性过程中部分人将集中蒙受的不幸和危害。主张得利集团可以通过对受害集团进行利害补偿来维持正义。很显然,功利主义承认不公平的分配,认同环境的非正义。而由于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的破坏是无法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来补偿的。功利主义的主张其实是掩耳盗铃的做法,根本无法解决现代社会的环境问题。 自由主义则与功利主义不同,以R.Nozick为代表的自由主义以个人自由为最高道德准则,重视获得财产权的历史过程性。提出:“首先,根据正义原理,得到财产的人获得相应财产所有权。其次,在权利转移的意义上,根据正义原理,从别的有财产权的人那里获得财产的,获得对那份财产的所有权。第三,任何人不从前述正义原理出发,不能获得对任何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自由主义强调正义的过程,认为只要公正自由地获得财产并自由地转移,就是体现了正义。而国家的职责就是使个人的自由创造活动不受压抑,主张最小国家论,国家应当尽可能少地干预个人自由。由此可见,自由主义否定了功利主义以社会效用性为名损害个人自由和财产权的主张。但由于受传统民法的影响,它强调财产的绝对权和国家的不干预。所以,一旦个人的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相结合,则各经济主体在自己占有的环境资源上的绝对自由必将导致环境资源的破坏和环境非正义的产生。 以J.Rawls为代表的在自由主义的基础之上,强调自由与平等的统一,认为分配原理的公正合议是可能的,合议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关注于权力与自由、机会与权限、投入与所得等价值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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