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概论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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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概论1

第一章 金融法概述 1、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在我国,现阶段金融法应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 ①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②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③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   ④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金融调控和监管法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 1、中央银行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等重要职能。 2、中央银行基于本身的性质地位,决定了其不以营利为目的,担负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提供金融服务和稳定金融的职责。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1、中央银行的职能:传统表述:①发行的银行   ②银行的银行   ③政府的银行 现代表述:①调控职能 ②服务职能③监管职能 2、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通货的发行权,成为全国唯一的通货发行机构。 3、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中央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主要是指中央银行与国会、政府和财政的关系。这里关键是规定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开展业务中应该享有多大的权力或有多大独立性的问题。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业务 1、①负债业务   ②资产业务:包括再贴现及放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买卖黄金、外汇,以及其他资产业务。   ③清算业务 2、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特点: ①不以营利为目的   ②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   ③业务活动是代表国家的   ④资产具有高度流动性   ⑤定期公布业务状况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1)负债业务:①发行人民币 ②吸收财政性存款 ③集中存款准备金 (2)资产业务:①办理再贴现 ②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③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及外汇 (3)金融服务业务:经理国库;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组织协调清算系统,提供清算服务。) 3、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①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②不得对金融机构账户透支   ③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④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金融监督管理法 第一节 金融监督管理法概述 1、金融监管的目的: 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 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 2、金融监管的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 效率原则 3、金融监管的方式: 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两种: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 (直接监管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间接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委托或聘用其他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实施间接监管。)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履行职责。 2、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2)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证劵业监督管理法 1、证券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保持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 第四章 货币法 1、人民币是法偿性货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一切公私债务,均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任何债权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 2、人民币是信用货币。国家发行人民币是通过国家信贷程序发行的。同时,人民币的发行是以国家信用和相应的商品物资作保证的。 3、纪念币一般不得以支付手段进入流通。 4、人民币发行的原则: (1)集中统一原则(集中: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国务院。 统一: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垄断发行。) (2)经济发行原则 ①经济发行也称信用发行,是财政发行的对称,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控制和调节货币发行量。 ②经济发行是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增加货币投放,是适应和满足市场发展与商品流通对货币的客观需要,是一种正常的、必要的、有物资保证的发行,可以保持币值和物价的稳定,不会引起通货膨胀。 ③我国现阶段,对人民币发行规定有足够保证的载体是国家手中掌握的商品、有价证券和一部分黄金、外汇等。 ④为了避免财政发行,保证经济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28条规定,财政部门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计划发行原则(货币发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有计划发行。) 5、现金收付、使用监督管理: 简称现金管理,指国家授权银行依法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及库存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国家通过对人民币现金实施监管,以达到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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