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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工作实施细则

大刘中心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充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保障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源汇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成立以院长吕大帮为组长的我院门诊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门诊统筹工作实行操作、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 主要职责 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组织宣传、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2、向农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的意义和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本乡镇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合作医疗证》的签发和登记造册工作。 4、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各类报表、信息档案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5、负责本乡镇门诊信息的公示工作。 第三条?工作要点 1、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降低各种医疗成本,以低廉的价格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2、规范用药行为,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卫生院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加强药品购销监管,坚持因病施治、科学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避免重复用药,确保农民放心吃药,药不加价。 第二章?基金分配与管理 第四条 门诊统筹基金分为门诊医疗补偿金和风险储备金,其中:门诊医疗补偿金占95%,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风险储备金占5%,用于门诊医疗费补偿出现透支后的补充。风险储备金累计达到当年门诊统筹基金10%时,不再提取。 第五条 每月10日至20日为上月的门诊医疗费补偿结算时间。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应建立门诊医疗补偿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严格审核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做到门诊医疗费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证、处方、门诊医疗补偿台账四相符。 第三章 医疗补偿 第七条?补偿范围   1、普通门诊补偿范围:(1)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火罐;(2)医技检查费: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限于卫生院);(3)材料费(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4)药品费(限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 第八条?? 补偿标准 1、普通门诊报销补偿报销标准为:报销比例为40%,全年累计封顶报销补偿为60元(含家庭帐户30元),不设起付线。2、每人每日报销补偿金额为20元。3、先消费个人家庭帐户后消费门诊帐户。 第九条?补偿办法  1、参合患者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即垫付,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患者签字认可。  2、卫生院每月20日前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及《处方》和电子表格录入报区合管办审核。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报销范围:  1、在本乡镇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国家基本药物医疗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3、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用;  4、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服务提供  第十一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引导农民合理用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要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项目收费标准》、《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及价格》上墙公示,确保合作医疗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实行公示制。合管办每月公示本乡镇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补助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乡镇合管办公室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大刘中心卫生院 二0一0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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