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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传统刑事司法的模式化定位

非传统刑事司法的模式化定位   【摘要】   非传统刑事司法通过伴随定罪量刑过程的附加性措施主动谋求执行符合犯罪人个别化要求的处遇、维护被害人权利、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如果没有进行司法成本初次投资的勇气以及持续性成本跟进的实力,可能难以经受治疗性司法的成本耗费风险。恢复性司法属于报应性司法与矫正性司法利弊权衡后的整合形式。评估性司法的分析依据、方法、结果都是个体化的,其建议的刑事处遇能够针对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实现富有效率且思路一致的再犯控制与犯罪预防。(The non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carry out individual treatment, protect victim’s rights and the stability of society, with the additional measures in the process of conviction and sentence. It is really difficult bear the judicial costs and risks caused by therapeutic justice if without first judicial expenses investment courage. Restorative justice is the conformity form of retribution justice and rectification justice. The analysis basis, measures, and outcomes of evaluation justice is all individual, its propositional criminal treatment help realize efficient crime prevention measures.)   传统刑事司法是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为规范依据的法律适用过程,旨在确定涉嫌犯罪的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犯罪控制与人权保护在单一化的实体与程序制度中寻求价值实现的路径。然而,国外自八十年代普遍兴起了以治疗性司法、恢复性司法、评估性司法为代表的非传统刑事司法[1]----除解决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刑事责任问题之外,司法机关注重分析犯罪人、被害人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的特征,积极了解其现实需求,通过伴随定罪量刑过程的附加性措施主动谋求执行符合犯罪人个别化要求的处遇、维护被害人权利、保障社会安全稳定。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员辅助刑事司法机关,以跨越犯罪学、行为科学、心理学、社会学、信息工程等领域的综合性思考为依据制定刑事政策,并以此为驱动力实现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变革。现阶段,我国以相对稳固的刑法典为基础,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契机,同样渴望在刑事司法领域取得科学的突破。为了借鉴经验,学者们亦介绍了部分国外非传统刑事司法(特别是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情况,但起步较晚且资料不足。籍此,我们利用与国外刑事司法工作者座谈交流的机会,理解掌握了大量相关论题的第一手文献,尝试通过层进式的行文思路分析三大非传统刑事司法的特点,进而追踪支持其发展成型的理念,重点明确各类非传统刑事司法的模式样态,提供非传统刑事司法制度选择的原始性依据与基础性定位,为后续深入研究专门课题积累素材。   一、治疗性司法:成本投入模式   治疗性司法意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性的法庭对实施交通肇事、沉溺毒品、家庭暴力等轻罪的行为主体进行出定罪量刑之外的定期教育治疗、心理状态分析、矫正计划执行、日常生活交流沟通等非正式政策介入措施的刑事司法程序。[2]治疗性司法在过去的十年内渐渐淡出纯粹的理论研究层面,已经构成各国刑事法庭的重要实践操作模式。特别是在美国,治疗性司法在人力与资力方面得到了切实的财政支持。[3]1994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政府将花费132亿美元用于治疗性司法,以求改变传统涉毒案件、家庭暴力案件等刑事司法运行过程中执行犯罪预防功能绩效较差的现实。与此同时,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国家亦积极借鉴美国药物滥用法庭的成功模式,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融合犯罪治疗的理念与实践。治疗性司法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特征设置专业性、针对性较强的特色轻罪刑事法庭,主要包括交通肇事法庭、家庭暴力法庭、心理健康法庭、药物滥用法庭、社区安全法庭、青少年越轨行为法庭等等。毋庸置疑,在如此众多的特色轻罪刑事法庭中,药物滥用法庭将治疗性司法理念发挥得最为淋漓尽致,其在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发展状况可用“燎原之势”来形容。自从1989年佛罗里达州设立了第一个药物滥用刑事法庭以来,全美现有超过600个药物滥用刑事法庭。药物滥用刑事法庭等恢复性司法缓解了传统刑事司法程序的非人性化与官僚化的制度压力,虽然投入的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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