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故唐律疏议卷第三 名例 凡一十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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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唐律疏议卷第三 名例 凡一十条

故唐律疏议卷第三 名例 凡一十条 19 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 并 谓断徒以上。 若犯流、徒,狱成逃走; 【疏】议曰:犯流、徒者,谓非疑罪及过失, 此外犯流、徒者。「狱成逃走」,谓减讫仍有徒刑;若依令责保叁对及合徒不禁,亦同。律既不注限日,推勘 问曰:免所居官之法,依律「比徒一年 」。此条犯徒、流逃走,即获免官之坐,未知免所居官人逃亡,亦入犯徒免官以否? 本罪若其合徒,逃者即当免官之坐;若犯杖罪逃走,便异本犯徒、流,以其元是杖刑,不入免官之法。 :免官。 谓二官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 罪,见被囚禁,其子孙若作乐者,自作、遣人作者并同,上条遣人与自作不殊,此条理亦无别。「及婚娶者」 注:谓二官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 【疏】议曰:「二官」为职事官、散官、卫官 为一官,勋官为一官。此二官并免,三载之後,降先品二等叙。「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爵者,王及公、 20 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 。官称者,谓尚书、将军、卿、监之类。假有人父祖名常,不得任太常之官;父祖名卿,亦不合任卿职。若有 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 【疏】议曰:老谓八十以上,疾谓笃疾,并依 令合侍。若不侍,委亲之官者。其有才业灼然,要藉驱使者,令带官侍,不拘此律。 之任,同「委亲之官」以否?又,得官之後,亲始老疾,不请解侍,复合何罪? ,理异委亲;及先已任官,亲後老疾,不请解侍:并科「违令」之罪。 【疏】议曰:在父母丧生子者,皆谓二十七月 内而怀胎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怀胎,虽於服内而生子者,不坐;纵除服以後始生,但计胎月是服内而怀者, 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 【疏】议曰:居丧未满二十七月,兄弟别籍、 异财,其别籍、异财不相须。「冒哀求仕」,谓父母丧,○制未除及在心丧内者。并合免所居之一官,并不合 计闰。 官。 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勋官者,免其职事。即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 职掌,课役不同百姓,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各於本司上下。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隶 注: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勋官者,免其职事 。 官同阶者,总为一官。若有数官,先追高者;若带勋官,免其职事;如无职事,即免勋官高者。 【疏】议曰:假有父祖名常,[一]冒任太常 之职,秩满之後,迁任高官,事发论刑,先免所居高品,前得冒荣告身仍须追夺。 21 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 悉除。课役从本色者,无荫同庶人,有荫从荫例,故云「各从本色」。又,依令:「 [二] 【疏】议曰:称六载听叙者,年之与载,异代 别名,假有元年犯罪,至六年之後,七年正月始有叙法,其间虽有闰月,但据载言之,不以称年,要以三百六 以下於武骑尉叙。」 妇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後,夫、子见在有官爵者,听依式叙。 除名,矜其所犯先轻,故许同免官之例收叙。 答曰:凡称除名、官当,[六]不论本 犯轻重,从例除、免,不计徒年。罪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止论正犯免官之法,当徒官尽不在其中。 注:妇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後 ,夫、子见在有官爵者,听依式叙。 【疏】议曰:妇人因夫、子而得邑号,曰夫人 、郡君、县君、乡君等。其身犯罪而得除名,年满叙日,计夫、子见在有官爵,[七]仍合授夫人、郡、县、 乡君者,并依前授,不降其品;若夫、子被降官者,并依降授法;如夫、子进官者,听依高叙。其妇人叙法, 令备明文,为因夫、子官爵,故不依降减之例。 除名者,合叙以否? 免官者,三载之後,降先品二等叙。 【疏】议曰:称「载」者,理与六载义同,亦 止取三载之後,入四年听叙。「降先品二等」,正四品以下,一阶为一等;从三品以上及勋官,正、从各为一 等。假有正四品上免官,三载之後,得从四品上叙。上柱国免官,三载之後,从上护军叙。是为「三载之後, 降先品二等叙」。 【疏】议曰:「免所居官及官当」,罪又轻, 故至期年听叙。称「期」者,匝四时曰期,从敕出解官日,至来年满三百六十日也。称「年」者,以三百六十 日。称「载」者,取其三载、六载之後,不计日月。 同免所居官。 法同免所居官」。 若 勋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即降品卑於武骑尉者,听从武骑尉叙。 已释讫。若犯免官,职事、勋官并免。假从正六品上职事免官,降至从六品上叙;又带上柱国,亦免,从上护 类。即降品卑於武骑尉者,听从武骑尉叙。」 官者,各依当、免法, 兼有二官者,先以高者当。 官当徒,各用一官、二官当免讫,更犯徒、流,或犯免官、免所居官、官当,馀有历任之官告身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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