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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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和平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立健全“两委领导负总责,协会承做当骨干,依法建章立规矩,群众参与做主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定海区人口与计划乍育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村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户籍在村或居住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外来育龄人员。 第三条 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宣传本公约,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积极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 本公约由社区管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和全体村民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机构 第五条 村党支部总要发挥领导核心作川,村党支部(总支)书记和管委会主任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领导和保障村民依法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以及必要数量的计划生育协管员、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员具体负责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织依托,协会会员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骨干力量,组织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 第八条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监督小组,成员由计划生育协会专职副会长、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组成,监督小组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的同时,对本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的权利: (一)依法生育的权利。第一胎生育,民在领取《结婚证》后根据自己的意愿安排生育子女,一般在怀孕后向当地计生部门领取《省生殖健康服务证》。凡符合《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受理、审核,报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生育; (二)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五)获得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 (六)获得计划生育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七)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八)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十条 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的义务: (一)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不违法生育,不违反《收养法》规定的非法收养子女; (二)依法履行优生优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并自觉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 (三)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生育后必须知情选择安全、可靠、长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自觉参加孕情环情检查,防止意外妊娠,如意外怀孕的,应积极落实补救措施; (四)民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的义务。 (五)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出省外打工的,要主动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向原管理地反馈信息; (六)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凡有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口的村民,必须与管委会签订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负责督促居住人到派出所、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或交验居住证、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 (七)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八)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奖励与责任 第十一条 户籍在本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相应的奖励及优先优惠待遇: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村级集体经济收益(集体资产出租、承包以及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分红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申请宅基地、乡村居住小区住房和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时,独生子女可按两人计算。 (三)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可领取不低于五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独生子女考上重点人学的, 一次性给予五百元的奖励。 (五)育龄夫妻实施可靠、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男女结扎、放环、皮埋),给予一百元的奖励;育龄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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