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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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率

如何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率 摘 要 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更使“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因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具有涉及利益主体众多的特性,传统的政府决策模式不能很好地运作其中,保护环境需要管理模式的创新。公众参与机制就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选择。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可以化解矛盾,提高决策品质,是行政民主化和科学化的体现。 本文对我国目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重点调查研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明确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但是,目前,在实施中仍然存在公众参与率偏低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开展了问卷调查,通过调查,全面分析了公众参与率偏低的原因,从而提出了四个解决方案:一是科学发布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二是改善公众调查方式;三是加强公众环境教育;四是维持现状。并对这四个方案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目标可达性分析,行政可行性分析,最终选择出最佳方案。 如何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率 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更使“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环境问题本身是市场失灵的表现,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人们把目光投向政府。政府作为社会“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者,自然应当担负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因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具有涉及利益主体众多的特性,传统的政府决策模式不能很好地运作其中,保护环境需要管理模式的创新。公众参与机制就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选择。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可以化解矛盾,提高决策品质,是行政民主化和科学化的体现。 第一部分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内涵和背景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概念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以一定的方式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和环境管理,并有权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以及单位、个人的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行为进行监督,使得各项行为符合广大公众的环境利益。环境保护领域是行政管理中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专业性强,影响面大,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公众参与显得尤为重要。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发展 工业革命以后,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破坏日益严重,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如“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伦敦烟雾事件”。1962年,美国作家蕾切尔·卡逊的《寂静的春天》“犹如旷野里的一声呐喊”,催生了美国的环境保护运动。这位女作家在书中表示了对DDT等农药广泛使用的担心,但却遭到了既得利益者的反对,尤其是一些化工厂家。但真理总是会战胜谬误,蕾切尔的忧虑引起了美国政府高层的注意。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美国在这一时期成立了环境保护署。总体讲,面对自然环境的严重恶化,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过国内立法和签定国际条约、公约的形式从法律层面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美国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01条(c)款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环境改善与保护。”在其后的条款中又确立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规定了联邦行政机关对所做决定的公开义务和民众对决策的参与评价权。为保障这种参与权得到救济,美国又在《洁净空气法》等法律中确立了公民诉讼制度。 从国际条约、公约和其他文件来看,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该宣言第十条规定“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这一规定把公民的环境权落实为三种程序性权利,即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1998年6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奥尔胡斯公约》获得通过,39个国家和欧共体共同签署。这项公约从信息权,公众参与,诉诸法律三个方面加以规定,是对《里约声明》十项原则最深刻的阐述。 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领域的公众参与近年来已有长足发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项目的公众参与程序进行了基本的规定,2006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首次以专门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环保机关的公开信息义务、公众的参与方式等,这对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调动各相关利益方参与的积极性起到极大作用。但就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整体而言仍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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