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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电子合同概述和订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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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电子合同概述和订立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一、电子合同概述 (一)合同概念 1.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平等主体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一直强加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公平、合法的基础上确定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首先,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其次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最后,合同以产生民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 (二)电子合同 1.定义:电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电子协议。 2.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1)合同订立的空间不同。 (2)合同订立的各环节不同。 (3)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同。 (4)合同生效的确认方式不同。 (5)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 (6)合同的履行和支付不同。 3.电子合同的特征: ⑴电子合同的订立以网络为基础 ⑵电子合同的内容具有易改动性和易消失性 ⑶电子合同具有易保存和复制性 ⑷电子合同完成的自动性 ⑸电子合同生效的特殊性 二、电子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法定条件: 1.当事人合格 一般合同要求当事人合格。是指订立合同的当时双方应当属于法定主体范围,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且这些主体应当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电子合同当事人的合格问题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当事人不可能想传统交易那样直接的审查对方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因此在电子合同中确认当事人身份是电子合同订立的一个重要问题。 电子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验证对方有资格订立合同: ⑴验证基本身份信息。提供身份证号码,上传身份证的传真件等。 ⑵审核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相当于网上身份证,帮助电子合同当事人识别对方身份和表明自身身份,具有真实性和防抵赖功能。 ⑶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电子商务中,卖方在介绍自己的商品时往往夸大效果,或者对商品做出不实描述,买方在不实信息的误导下,即使合同订立过程完成也有权拒绝付款。 ⑷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如有些网站未经许可,从事“虚拟黄金交易”;有些吸收会员并与之签订合约从事色情活动。这些活动虽然具有合同形式,但由于内容非法,均不受法律保护。 ⑸合同的形式应当合法。书面、口头、其他形式。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以其采取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认其法定效力。 (二)订立合同的方式《电子商务法原理与案例教程》P35-39 1.电子合同中的要约 ⑴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叫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叫受要约人、承诺人或相对人。 ⑵要约的生效要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行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要约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⑶要约邀请P35 网页的产品展示属于要约邀请 买方提交信息的行为属于要约 交易成功通知属于承诺 ⑷电子邀约的生效 ⑸电子邀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销与撤回区别表现在:发生时间不同。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要约的撤销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合同法》第19条,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⑹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2.电子合同中的承诺 ⑴定义: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⑵承诺的有效要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⑶注意:承诺不能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并非不能对要约的非实质内容作出更改。 对失效的要约作出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要约,不能产生承诺效力。 逾期承诺,在民法上视为一项新的要约。 承诺采用到达主义原则 电子报文形式的承诺,最好采用确认收讫 ⑷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 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一种要件的条件:要约的内容是否对承诺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了,那么承诺的方式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反之,则不能将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特殊要件。 注意: 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诺人应即时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过后承诺的,要约人有权拒绝。 承诺的表示一般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当事人可以约定数据电文作为承诺方式。 根据交易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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