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5金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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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废五金电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按照《福建检验检疫局工矿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要求,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福建局辖区进口废五金电器的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进口废五金电器的范围和对应的HS编码根据SN/T 1791.6确定。 3 职责 3.1福建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检监处)主管辖区进口废五金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3.2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进口废五金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3.3认可的检测机构负责相关分支机构委托的实验室检测。 4 术语和定义 本作业指导书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按照SN/T 1791.6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5 风险信息的收集 5.1 根据《工矿产品风险分析工作规则》要求,分支机构负责收集进口废五金有关的风险信息,并进行筛选汇总,经货物施检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上报省局检监处。 5.2 风险信息的收集应是实时和动态的,分支机构施检科室应实时收集对该货物风险评估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货物涉及国内外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项目和要求;货物及其境外供货企业或国内收货人受预警的信息;检验检疫和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信息等。特别是在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风险预警情况下,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形成书面材料逐级报告。 5.3 风险信息记录的管理。各种风险信息收集工作应做好记录,以确保原始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妥善保管。科室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保存期二年。 6 检验工作流程 6.1报检审单 6.1.1进口废五金电器报检时分支机构受理报检部门须要求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以下单证: a) 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国内收货人登记证(复印件) b)合同、提/运单、发票、装箱单等外贸单证; c)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必要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 d)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时应提供无木质包装申明材料或官方检验检疫证明。 e)首次进口的,还应提供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和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 6.1.2受理报检时,在常规货物审核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废物原料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是否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注册;通过电子监管系统查询贸易关系人是否被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或预警通报上暂停受理报检名单;报检的品名及HS编码是否与《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一致、是否与《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批准注册产品种类一致、《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核查《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的真伪,是否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证书格式是否与范本一致,证书上项目是否齐全,签字是否为授权签字人手签。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报检,将有关数据录入CIQ2000业务管理系统,并在电子监管系统进行装运前检验证书核销。 6.2施检部门接单、分单 施检部门负责人接单后,根据每批进口废五金电器的具体情况,指定2名以上(含2名)具有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资格的人员负责开展现场检验检疫工作。 6.3审单 检验检疫人员重点审核《装运前检验证书》和《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及质检总局和福建局发布的预警通报查询贸易关系人及申报货物是否被列入暂停受理报检或采取加严检验检疫等措施。同时核对合同、发票、提单等随附单证,发现随附单证不完整的,可退回检务部门或与报检人联系进行补充。对审核过程中存有疑问的单证,应进行查证确认,确有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4 确定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对进口废五金电器实施抽样检验检疫模式,根据SN/T1791.6的要求,采用逐批抽样方法,对货物的安全、卫生、环保、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品质、数重量等项目进行抽样、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福建检验检疫局有规定应实施全数检验检疫模式的,按相关规定实施全数检验检疫。对以集装箱、汽车或列车装运的废五金电器每箱、车、车皮均实施掏箱或落地检验;对散装海运的废五金电器每舱均实施落地检验。 6.5 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6.5.1对每批进口废五金电器均应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具体按SN/T1253、SN/T1270、SN/T1281、SN/T1286、SN/T1302、SN/T1331等规定实施。 6.5.2进口废五金电器现场检验检疫严格执行批批检验和双人查验制度,按照7.4确定的抽样方法实施抽样或全数检验检疫。 6.5.3现场检验检疫过程中的安全卫生防护按照SN/T1791.6、SN/T0570等检验检疫规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实施。 6.5.4进口废五金电器检验检疫项目包括货证及标识一致性核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数/重量检验等项目,并凭贸易关系人申请开展品质检验。具体按SN/T1791.6及相关数重量鉴定规程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或预警通报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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