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完整课件第二十一章国际货物运输的统一实体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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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国际货物运输的 统一实体法 (Chapter Twenty–one The Uniform Substantive Law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是指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工具,把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个地点运至另一个国家的某个地点的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很多,主要有:海上运输、江河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以及上述若干方式组合的多式联运等。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际货物运输的特征 1.国际货物运输在整个国际交易过程中是相对独立的一环,它同买卖合同等其他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调整。 2.由于货物的地理移动超越一国的国界,国际货物运输具有运输路程远、经历时间长、风险大、运输方式复杂、中间环节多以及易受国际局势和有关国家国内政策影响等特点。 3.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但起主要作用的是体现在国际条约中的统一实体法。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1.提单的概念 提单是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2.提单的法律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据 (2)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3.提单的种类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4.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5.提单的流通性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商业习惯上就是可以转让的。 (1)提单转让的条件 首先,提单必须根据提单上关于收货人一栏如何填写来确定能否流通转让。 其次,出让人把提单转让给受让人是否就是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还要取决于出让人的意图。 (2)提单转让的方式 指示提单与不记名提单各有不同的转让方式。指示提单须由提单持有人在提单上背书,并把提单交付给受让人,才产生转让提单的法律效力,而不记名提单则仅凭交付提单就可实现转让的目的。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6.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以租赁船的形式承运国际间的货物。它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均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租船合同的格式,国际间有统一的规格,因为承运货物方式的不同,租船合同的内容也跟着不同,每一种合同均有“代号”,代表合同的全部内容,在国际间进行租船时使用“代号”。此种统一格式的内容均由租船交易所与伦敦航业公会制订,任凭各国贸易商和航运商采用。当然,各国轮船公司与贸易公司按照本单位不同的需要也可以自行印制租船合同的内容,但不能使用代号。 租船合同可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三种。 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通常采用班机运输和包机运输两种方式。 1.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1929年《华沙公约》 (2)1955年《海牙议定书》 (3)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在上述三个公约中,《华沙公约》是基础,其他两个国际公约只是对《华沙公约》的修改或补充,但都没有改变《华沙公约》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三个公约又都是相互独立的国际公约。 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主要规则 (1)关于空运单证。公约明确了托运单的份数,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漏填公约规定的必要的记载事项,承运人将丧失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2)关于承运人的责任与豁免。公约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在空运期间所发生的毁坏、灭失、损害或延迟交货自动承担责任,但如果承运人能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能证明货物的损失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的,他可以要求免责。 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3)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或延迟交货的责任,以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如果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已声明了较高的价值,并支付了附加运费,则不在此限。 (4)托运人处理货物的权利。在承运人未向收货人交货以前,托运人有权处理货物,但以向承运人出示由托运人掌握的那一份空运托运单并支付一切费用为前提。 (5)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在货物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收货人应在收货后14天内提出书面异议通知;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收货人应在货物交由其处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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