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清中前期社会经济的发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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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垦荒政策与移民 * * * * 一.清初的经济政策与措施 甲.清初恢复生产的措施 乙.整顿赋役制度 二.清初经济的恢复发展 甲.农业的发展 乙.租佃关系的发展 丙.手工业生产的发展 丁.商业的繁荣 第三节 清中前期社会经济的发展   1、停止圈地、奖励垦荒。清统治者强行圈地不仅使生产遭到破坏,社会矛盾更加激化,同时也引起统治阶级内部特别是满汉地主官僚之间的矛盾加剧,对维持统治秩序也很不利。1669年清政府下令停止圈地。   顺治初就制定了垦荒办法。凡州县卫所荒地无主者,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者令原主开垦,无力者官给牛、种,三年起科。1649年(顺治六年)又谕内三院:“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俾之安居乐业。察本地方无主荒田,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六年后方议征收钱粮和差徭。   2、实行“更名田”。1669年清政府把一部分明代藩王所占田地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永为世业,号为“更名田”。第二年,又下令更名田内“着与民田一例输粮,免其纳租”。   3、兴修水利。明末清初,黄河下游堵塞多处决口,黄、淮合流,给两岸农田造成严重灾害。康熙时大力修治黄河,通过广大民工十来年的辛勤劳动,终将“淮黄故道,次第修复”,暂时缓和了黄河中下游和沿淮各地多年水患的威胁。   4、蠲免钱粮。 维护黄河堤坝 清乾隆时云南布政使司所颁开荒执照 清初恢复生产的措施 (1)“湖广填四川”(2)“闯关东(3)新疆的移民垦荒(4)闽广移民台湾 四川移民:康熙十年(1671年)下诏“定各省贫民携带妻、子入蜀并开垦者,准其入籍……应准其子弟一体考试”,康熙五十一年(1772年)“往四川垦地至满五年起征”,每丁给农田30亩或旱田50亩,五年内免征税粮。 东北移民:1644至1667年,清朝廷颁布《辽东招民开垦条例》,规定“招至百者,文授知县,武授守备”。1668至1860年,为维护满洲固有风俗和保护八旗生计,康熙七年清廷下令“辽东招民授官,永著停止”,对东北实行禁封政策。当时,沿山海关一带遍植柳树墙,中间用绳索相连,满洲兵驻扎那里严密地看守着关口,不允许汉人出关。但这种政策并没能阻止闯关的流民,此时流民“担担提篮,扶老携幼,或东出榆关,或东渡渤海,蜂涌蚁聚”。  新疆移民:与清政府的边疆垦荒政策是分不开的。康熙54年因平定准部战事需要,分别在天山北路和西路设屯。乾隆中期以后,发布了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内地人民到新疆垦殖。同时派绿旗军到新疆屯垦,遣送罪犯进疆开垦等措施,增加新疆人口。 台湾移民:郑成功收复台湾后,台湾的闽粤移民迅速增加。清朝政府自1661年起实施比明朝初年更严厉的“迁界政策”,东南沿海尤其是闽粤沿海30里范围内的民众全部内迁。郑成功在东南沿海广招不肯迁界和内迁后逃回的民众赴台。郑氏集团回归清朝后,迎来了移民赴台的又一高潮。出现了“流民归者如市”,“内地入籍者众”赴台移民潮。 1790到1885年间,清政府同意移民可以坐“官渡”来台,之后解除对移民的限制。清代出现的赴台移民潮,持续时间较长,移民数量很大。清代《小琉球漫志》也说:“台地居民,泉、漳二郡十有六、七,东粤嘉、潮二郡十有二、三,兴化、汀州二郡十不满一,他郡无有。” 靳辅为河道总督,…兴堤建坝,广疏引河,排众议而不挠,竭精勤以自效。于是淮、黄故道次第修复,而漕运大通! 清史列传·靳辅传 康熙南巡图卷 · 济南免赋 1646年(顺治三年)清廷以明万历时旧籍为准着手编纂《赋役全书》,到1657年才真正完成。又立鱼鳞册和黄册,使之与《赋役全书》相表里。 为了稳定税收额数,清政府于1712年宣布以1711年(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银(代役银)额为准,以后额外增丁,不再多征,叫作“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只是不再增加丁银,并不是免除丁银。 到雍正时,清政府又进一步实行了 “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下来的丁银摊入田赋银中一并征收,称为“地丁制”。从此,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按人丁派役和由此派生的代役银基本上被废除。这有助于封建统治秩序和税收的稳定,并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逐渐削弱。 废除匠籍。明代匠户有匠籍。清廷曾于1645年(顺治二年)一度“免直省京班匠价,并除其匠籍”,但不久又恢复征收。康熙时最后废除了匠籍制度。匠户不但在事实上而且在法律上也摆脱了封建政府的人身奴役,从而为工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5、整顿赋役制度——P308 耕织图 焦秉贞绘 康熙题诗 古人有言:衣帛當思織女之寒,食粟當念農夫之苦。朕惓倦於此,至深且切也。爰繪耕織圖各二十三幅,朕於毎幅製詩一章,以吟咏其勤苦,而書之於圖。自始事迄終事,農人胼手胝足之勞,蠶女繭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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